國務院關於提高糧食統銷價格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提高糧食統銷價格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2年03月06日發布,自1992年03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3月06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3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國發〔1992〕15號
去年(1991年),國家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對逐步理順糧油價格,減輕財政負擔,促進節約用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糧食價格尚未完全理順,購銷價格依然倒掛,國家用於糧食的財政補貼負擔仍然很重。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業,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國務院已決定,從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小麥、稻穀、玉米定購價格,如果糧食統銷價格不隨之相應調整,購銷價格倒掛就會擴大,不但會加重財政負擔,而且也給今後理順糧食價格增加難度。根據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關於加快糧食購銷體制改革,有計畫地解決糧食收購價格偏低和購銷價格倒掛問題的精神,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糧食統銷價格。
一、適當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在今年(1992年)糧食定購價格調整後的基礎上,按購銷同價的原則,三種糧食(麵粉、大米、玉米)中等質量標準品的統銷價格,全國平均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他糧食品種的統銷價格也按購銷同價的原則相應提高。糧食統銷價格提高后,糧食企業的經營費用仍由財政補貼。居民結存的票證糧食,仍按各地現行供應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價格。
二、對職工適當給予糧食提價補償。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後,為了不過多地增加職工的負擔,同時,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決定繼續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給城鎮居民適當補償。這次對職工及其家屬的補償,採取糧價補貼的形式,隨職工的工資發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每個職工每月給予糧價補貼五元。對離退休人員、大中專在校學生、解放軍和武警幹部戰士、民政優撫救濟對象以及其他需要補償的人員,也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下達。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
三、做好糧食供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糧食部門切實做好糧食的加工、調運和銷售工作,充分發揮糧食部門主渠道作用,確保市場供應,防止出現脫銷斷檔現象,必要時可以採取限購措施,並嚴禁賣大號。糧食統銷價格提高后,對城鎮居民口糧繼續實行憑證、憑票、定量供應政策。對農村平價糧銷售也繼續實行計畫供應。
四、嚴格控制糧食提價的連鎖反應。為了儘可能縮小糧食提價的影響,除國家統一安排的項目外,在糧食調價期間,各地區、各部門不準出台其他提價項目,不準“搭車”漲價。“菜籃子”價格的穩定是糧價改革順利出台的重要條件,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抓好肉、蛋、菜的生產和供應,確保“菜籃子”價格的基本穩定。同時還要抓好日用工業品的生產和供應,穩定生活必需品價格。
五、繼續對糧食企業採取扶持政策。這次糧食統銷價格提高后,國家財稅部門“七五”期間對糧食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在“八五”期間繼續執行,並要採取新的扶持政策,幫助糧食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也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支持糧食企業發展,計委和銀行要在投資規模、貸款指標等方面,幫助糧食企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大力開展多種經營,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糧食企業要努力消化提價影響,在確保平價糧食供應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
六、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物價、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平價糧食和糧票的倒買倒賣活動,對趁調價之機哄抬糧價等不法行為要嚴厲打擊。糧食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遵守紀律,不準購買或變相購買居民手中的糧票和結餘指標,防止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糧食和財政補貼。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經營糧食批發、零售業務,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准。堅決取締無證經營。
七、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糧食價格改革順利實施。這次糧食價格調整是繼去年(1991年)五月一日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後的又一次重大價格改革,涉及千家萬戶,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調價方案,周密計畫,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在糧食調價出台之前,要按《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印發提高糧食統銷價格宣傳提綱的通知》要求,結合當地情況,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解釋,做到家喻戶曉。在調價過程中,要堅決按國務院統一部署進行,並密切注意市場動向,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保證糧食調價工作順利進行。
附屬檔案:糧食統銷價格調整方案
國務院
附屬檔案:
糧食統銷價格調整方案
一、口糧和軍供用糧。供應城鎮居民的定量口糧和軍供用糧實行購銷同價。調整後的統銷價格,按照現行成品糧定購價格與原糧定購價格同幅度提高的原則確定。全國平均,三種糧食(麵粉、大米、玉米)中等質量標準品,每五百克提高一角一分。其中,標準粉提高約一角二分;標二秈米提高約一角一分;標二粳米提高約一角六分;中等玉米提高五分八厘。
主產區大豆的統銷價格平均每五百克提高八分,其他地區也按購銷同價原則調整。豆餅、豆粕價格已實現購銷同價,這次不再調整。
食用植物油,價格不作變動。
二、地方管理的糧食品種。除中央管理的統銷糧食品種外,地方納入計畫統銷的其他糧食品種以及玉米面等,其統銷價格,根據購銷同價的原則,由各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相應調整,毗鄰地區要主動搞好價格銜接。
三、其他平價糧食。非農業銷售中定量口糧、軍供用糧以外的平價糧食,也改按調整後的統銷價格供應。農村銷售的平價糧食,現按定購價或統銷價供應的,改按調整後的定購價供應;現按定購價加費用供應的,可繼續按調整後的定購價加費用供應,也可改按調整後的定購價格供應,具體由各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視當地糧食市場情況確定。
對水庫移民供應的糧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價格。
四、地區差價。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分品種中等質量標準品糧食統銷價格的具體安排,由國家物價局、商業部另行下達。其他城鎮的糧食統銷價格,凡不安排地區差價的,執行省會城市價格;安排地區差價的,原則上在現行統銷價格基礎上,加省會城市提價額確定,並核定全省城鎮平均統銷價格。
五、等級(品質)差價。中等質量標準品以外的其他等級(品質)的統銷價格,原則上按現行等級(品質)差價率相應調整,並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為避免地區間精米精面價格相差過於懸殊,各地在安排價格時,差價率大的要適當縮小,差價率小的可以適當擴大。
六、糧食製品及相關產品價格。糧食製品價格以及其他以糧食為原料的產品價格的作價原則,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糧油統銷價格的決定》(國發〔1991〕18號)執行。為了發揮國營商業企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競爭能力,糧食製品價格去年(1991年)已經安排過高的,這次應少提價或不提價。議價糧食製品和以議價糧食為原料的相關產品,在調價期間不準趁機漲價。
七、糧食副產品價格。考慮到各地糧食副產品現行價格管理辦法和價格水平差異較大,這次糧食定購價格提高后,對副產品價格,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在既有利於糧食加工企業正常生產,又有利於飼料、釀造等行業穩定發展,也不過多牽動副食品價格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安排。
八、尾數處理辦法。為了方便經營、方便核算,各地在安排地區、品質差價以及地方管理的糧食品種價格時,每五百克保留到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九、財務處理辦法。糧食購銷價格調整後,國營糧食企業的平價糧食進價成本,一律改按提高后的國家定購價格核算。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商業部另行下達。
十、執行時間。調整後的糧食統銷價格從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按現行供應辦法在月底可以提前購買下月糧的地區,提前購買的糧食執行調整後的價格。糧食製品和以糧食為原料的相關產品的調價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不準在四月一日前出台。
十一、廣東、福建、海南三省糧食統銷價格安排方案另行下達。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調價方案,報國家物價局、商業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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