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批准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准唐山等市為“較大的市”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4年12月15日發布,自1984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2月15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2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據此,國務院現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青島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重慶市等十三個市為“較大的市”。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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