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方案的批覆》是國務院1985年6月29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國務院關於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方案的批覆
國發〔1985〕85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報審廈門經濟特區實施方案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廈門經濟特區的區域範圍,調整為廈門全島(以高〔崎〕集〔美〕海堤的高崎一端為界)和鼓浪嶼全島,面積一百三十一平方公里。
二、廈門經濟特區應當建設成為以工業為主兼營旅遊、商業、房地產業的綜合性、外向型的經濟特區,並加強同福建省和內地的經濟聯繫與技術協作,充分發揮“視窗”作用。
特區內的工業建設要逐步做到以利用外資為主,產品要以大部分進入國際市場為目標,積極擴大出口,外匯收支要致力於及早實現自身平衡,進而為國家作貢獻。
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必須大力加強政治思想教育,發展科學文化事業,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三、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要從廈門的實際出發,認真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加出口創匯和增產國內緊缺產品為中心,切實加強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二是繼續搞好交通、電信、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投資環境;三是有計畫地開發新區,在作好全面規劃的基礎上分期分批進行,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益一片。近一、二年內應集中主要力量搞好湖裡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儘快發揮投資效益,切忌鋪大攤子。
四、廈門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廈門經濟特區,並行使廈門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廈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實行簡政放權,政企分開,使企業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的活力,把廈門經濟特區辦得更快些、更好些。
在特區內,屬於中央統一管理的外事、公安、邊防、稅務、海關、銀行、外匯、郵電、鐵路、港務、航空等方面的業務,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託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廈門的實際情況,制訂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核准後實施。
廈門機場可以作為試點下放給地方,按企業辦法經營,具體方案由中國民航局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定。東渡港的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廈門經濟特區的生產建設和其它經濟活動,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廈門經濟特區利用自籌資金進行的生產性建設,投資額在二億元以上的項目,應經省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重工業五千萬元以下、輕工業三千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和三千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凡建設和生產條件能自行平衡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在以上兩者之間的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利用國外和港澳直接投資興建的生產性項目,凡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下,建設、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和省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和省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投資和外匯能自行補償的項目,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利用國外直接投資興建的非生產性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器材,包括確屬項目內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口的產品,均由市人民政府在批准項目的同時一併審批。
廈門經濟特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在國家控制指標外另算。
六、廈門經濟特區內的社會主義國營工業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流通渠道辦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產品主要是外銷或供應本區需要;但屬於國內要進口的緊缺產品,採用國內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產品,以及外商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可以有適當比例的內銷,內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七、廈門經濟特區內,外商直接投資的企業的各項稅收和台灣同胞投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以優惠待遇。
國營、集體企業,包括內聯企業的稅收,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區生產的產品出口免徵關稅。特區內使用的生產設備和原材料進口,免徵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但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生產的產品銷往內地時,照章補稅。特區進口的生活消費品和其他市場商品的關稅,在管理線建成使用前,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允許除毒品、武器之外的外國商品,在特區內指定地方和在海關嚴格監管下,儲存、改裝、加工、加貼標籤、復運出口。對這類貨物不征關稅和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但必須遵守我國有關法規。
八、廈門經濟特區可以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本特區所需商品的進口和本特區內產品的出口;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海關監管下,經營對台直接貿易;可以開展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業務;可以接受內地企業的委託,代理除國家統一經營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進出口業務,但出口非特區產品取得的外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和留成。經營以上進出口業務所需配額、許可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廈門經濟特區建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的條件審批,報省和經貿部備案。需要向港澳地區派駐經貿機構,應經省審核後報經貿部審批。
特區作為生產資料進口的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審批。特區內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和供應本區內市場需要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每年向國家經委集中報一次計畫,必要時年中補報一次,在國家批准指標內,由廈門市組織進口。特區進口的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除國家主管部門特批者外,嚴禁轉銷內地。
九、在廈門經濟特區內,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地方金融機構,成為經濟實體,經營有關業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管理,具體建立的時間和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允許專業銀行開辦境內居民外幣存款業務,存取自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國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為建設項目籌集資金,可以試辦債券、股票的現貨交易業務。外資銀行和僑資銀行進入廈門經濟特區開業,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十、為了支持廈門經濟特區建設,同意廈門市財政收支對福建省包乾,一九九○年以前每年上繳省財政一億元,其餘留市統籌安排。
近期內,國家適當給廈門市若干外匯額度補貼,用於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基礎設施建設。廈門經濟特區在發展中,必須在多創外匯、用好外匯上下苦功夫。不要上那些主要靠進口散件組裝後大部分內銷的生產線。
十一、廈門經濟特區要加強口岸管理,嚴防走私,特區與非特區之間設定管理線,實行口上檢查,岸上管理,海上巡邏。具體方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十二、廈門市除經濟特區範圍以外的市轄區,開展對外經濟活動,按照沿海進一步開放的十四個城市有關政策執行。廈門市管轄的同安縣開展對外經濟活動,按沿海經濟開放區對待。
十三、廈門緊臨台灣海峽,軍事設防地帶根據需要調整後應劃為禁區,以確保防務安全。
十四、廈門經濟特區擴大到全島,逐步實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為了發展我國東南地區的經濟,加強對台工作,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作出的重要部署。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幫助廈門市作好總體規劃,落實具體措施,繼續加強港口、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努力把廈門經濟特區辦好。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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