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平衡財政收支、嚴格財政管理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81年01月26日發布,自1981年01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1月26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1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財政綜合規定
  最近一個時期,國家財政連續發生赤字,銀行增發了不少票子,市場物價上漲。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牽動全局,影響安定團結。為了確保一九八一年財政收支平衡,消滅赤字,國務院認為,必須對財力的分配和使用採取集中統一的原則,嚴格財政管理和財經紀律,力求迅速由被動轉為主動,實現經濟的穩定。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努力增加收入,堅決壓縮支出,保證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的收支平衡。一九八一年必須努力挖掘潛力,增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增加財政收入。凡是有利於調整、有利於生產、有利於增加收入的事,財政上必須積極加以支持。同時,要大力節減財政支出,堅決把支出壓縮在財力許可的範圍之內。為了彌補今明兩年中央財政的赤字,已經確定發行國庫券和借用地方財力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保證完成,不能短少。一九八一年調整後的財政收支計畫,必須逐級落實到基層,收入要力爭超過,支出要力求節減。非經中央和國務院批准,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在減少收入增加支出方面隨便開口子;過去開的不合理口子,要檢查糾正。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年結餘,除了購買國庫券以外,非經批准,一律不許動用。控制辦法已另下達。
二、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需要重申,國家稅種的開徵與停徵,稅目的增加與減少,稅率的提高與降低,稅收的加征與減免,必須統一管理,凡有關這方面的規定,統由財政部下達,或者由財政部報經國務院批准下達。今後,各部門自行下達有關稅收的規定,一律無效。國務院責成財政部立即對各地區、各部門在稅收方面自行作出的一些規定,進行一次清理,不合理的應當廢止,超越規定許可權的應當糾正。少數企業和個別城市已經進行“以稅代利、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試點的,可以總結經驗,繼續進行;需要新增試點單位的,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試點單位確定稅率時,留給企業的財力不能超過原來利潤留成的水平,超過的要加以調整。國家應徵的各項稅收,必須及時地、足額地繳入國庫,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企業收回的貨款,必須首先繳納稅款。偷稅漏稅和抗稅不繳的,要依法懲處。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徵收管理工作,同違反稅法的行為作鬥爭。
三、努力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保證企業利潤及時足額地上交國家。所有工商企業要認真核算成本費用,加強定額管理。原材料、燃料和動力消耗高於本單位歷史最好水平的,要採取措施,限期降下來。產品不對路、消耗高、質量差、虧損大、經主管部門決定關停的企業,要停止供應生產用電,停止供應原料和燃料,停止財政補貼和銀行貸款。企業利潤留成制度的試點,著重放在鞏固提高方面,不再擴大試點範圍。企業發放獎金,要照顧左鄰右舍,要嚴格按照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關於正確實行獎勵制度、堅決制止濫發獎金的幾項規定》執行。企業
應當上繳的利潤和折舊,要按照規定及時交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
截留,不得攤派坐支,或者從國庫中擅自沖退收入。企業歸還技措貸款和基建性貸款,必須從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收益中歸還,或者用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歸還;不得挖用企業原有的上繳利潤,銀行也不得從企業原有利潤中扣還;同時,企業也不得用應繳的稅款歸還貸款。違反這一原則的,要如數追回。
四、嚴格基本建設撥款的管理和監督,堅決縮短基建戰線。一切基本建設資金,都必須納入國家統一的基本建設計畫,並由建設銀行監督撥付。所有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最後報經國務院批准,未經批准,財政部門不得撥款,銀行不得貸款。一切基建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經主管部門決定停建、緩建的項目,要堅決停下來。該停不停的,物資部門不給物資,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財政銀行部門對停建和緩建的項目,除了必要的工程維護費
和人員工資以外,一律停止其他撥款和貸款。對於那些經過批准施工的項目,發
現有任意改變設計,增加建設內容,以及資金使用不當,造成損失浪費等情況的
,建設銀行有權加以制止,必要時可以凍結資金,停止撥款。
五、認真壓縮超儲積壓物資,節約流動資金。要下決心改變目前流通領域裡占壓物資和資金過多的不合理狀況,除新開辦的企業以外,原有企業一般不再由財政增撥流動資金,其增產所需的資金,應當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挖掘資金潛力的途徑來解決。為了防止新的物資積壓,今後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確實不適銷的,物資部門和商業部門可以拒絕收購;財政銀行可以拒絕撥款和貸款。商業、外貿、物資部門要迅速清理庫存,拿出一部分商品投入市場,回籠貨幣;企業和主管部門積壓的鋼材、機電產品等物資,要抓緊處理,組織推銷,做到物盡其用。
六、大力節減事業費和行政經費。對人員編制要進行嚴格的控制。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編制,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增加人員,擴大編制。各項業務費和辦公經費,必須在國家批准的支出預算內,精打細算,節約使用。凡有經常收入的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逐步做到經費大部自給或全部自給。對社會集團購買力,要嚴格加以控制,並對“專控商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企業單位的管理費,也要進行嚴格控制,除了人員工資以外,要在一九八0年實際支出的基礎上壓縮百分之二十。企業要單獨編制管理費開支計畫,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出國考察、訪問、展覽、演出、比賽和出席國際會議,要切實控制次數和人數;參加國際組織和邀請外賓來訪,要嚴格審查,以利於節約外匯開支。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
七、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各級、各部門的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確需有所追加時,中央各部門的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省、市、自治區的由財政廳(局)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今後一律不得越過財政部門,由領導人批條子花錢。財政部門報請追加的支出,不得超過本級預備費的總額。各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時,涉及減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財政部門同意,然後專門報經審批,不得在其他檔案中夾述一筆。
八、嚴肅財經紀律。要對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進行財經紀律的教育。過去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財經紀律的各項禁條,比如不許挪用應當上繳的稅款和利潤,不許把生產成本以外的任何開支擠入生產成本,不許任意提高價格和變相提價,不許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不許自行提高各項開支標準和企業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等等,仍然是有效的,應當繼續執行。決不允許從本位主義和個人利益出發,破壞國家財經紀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一定要嚴肅處理,在經濟上實行退賠、罰款和扣工資,在行政上給予必要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以上八條,對克服當前財政困難和順利地進行經濟調整,都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使廣大幹部充分認識到,國家採取的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國人民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前的形勢很好,困難是暫時的。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對財政、財務工作的領導,並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定。軍隊系統如何貫徹執行,由中央軍委制定辦法。各地區、各部門的部署執行情況,望隨時報告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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