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在1997.06.05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97.06.05
  • 實施時間:1997.07.01
1997年6月5日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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