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3月17日發布,自1994年03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3月17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3月1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類金融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為了更有效地集中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緩解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增強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能力,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對由其安排投資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資金總量和資金結構配置上負有巨觀調控職責。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投資項目不留資金缺口,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業經國務院批准,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開發銀行負責。
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
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屬檔案一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
(國家開發銀行籌備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開發銀行,以集中必要的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緩解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對投資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加強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能力。組建國家開發銀行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以總結,逐步完善、改進和提高。
一、國家開發銀行的性質和任務
國家開發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對由其安排投資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在資金總量和資金結構配置上負有巨觀調控職責。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重點建設,辦理政策性重點建設貸款和貼息業務,投資項目不留資金缺口,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及結構進行控制和調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逐步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組建原則和組織機構
組建國家開發銀行,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實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要建立科學和嚴格的投融資決策責任制,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責權統一;要擇優選定項目,負責配置資金及發放政策性貸款,但不對項目進行參股。國家開發銀行的金融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開發銀行總部設在北京,隨著業務的發展,經批准可在國內外設定必要的辦事機構。有關資金撥付業務,優先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
國家開發銀行根據承擔的工作任務,設定必要的職能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和各項經費,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開發銀行與新組建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關係是:
(一)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按照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將現有的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併入國家開發銀行,同時新組建一個人員精幹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新組建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資公司,受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管,其業務範圍主要是:承擔少數不宜通過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發展的重大項目;原由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經營,目前(1994年)又難以轉移到其他單位經營的中外合資或參股項目,以及其他不宜通過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參股的項目。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承擔上述項目,主要起導向作用,業務量不宜過大(大體不超過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的20%),也不參與這些項目的經營管理。項目建成後,原則上股權應轉移到國家授權的有關經營單位。
(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在其政策性職能分離出去後,轉變為以從事中長期信貸為主的國有商業銀行,同時接受國家開發銀行委託的政策性貸款的具體撥付業務。有關委託業務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建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於固定資產政策性投資項目的比例不低於現有水平(包括購買開發銀行的金融債券)。國家開發銀行負責協調平衡建設銀行用於政策性項目的商業貸款。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仍是獨立法人,其名稱、人事、財務、級別和對外關係不變。
三、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來源和籌措辦法
國家開發銀行註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分4年逐步到位。註冊資本金從國家財政逐年劃撥的經營性建設基金和經營基金回收資金(含原“撥改貸”)中安排。
國家開發銀行的年度投資總規模和資金籌措辦法由國務院確定。其資金來源和具體籌措辦法主要是:
(一)國家預算安排的經營性建設基金。為了使國家重點建設資金有基本的保障,力爭3年內把國家開發銀行的經營性建設基金在現有基礎上翻一番。
(二)原“撥改貸”和經營性建設基金貸款回收的本息。
(三)財政貼息資金。對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政策性項目貸款所需貼息資金,由國家財政專項列入年度預算。貼息辦法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商定。
(四)國家開發銀行向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國家開發銀行提出年度金融債券發行規模,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根據國家確定的信貸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進行審定。金融債券利率和認購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徵求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的意見後確定,同時下達各金融機構。
(五)經國務院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可向社會發行一定數量的財政擔保建設債券。
(六)向國外籌集資金。需要國家開發銀行配置一定規模國內資金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長期優惠貸款項目,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等對外視窗單位,將相應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按原貸款條件向國家開發銀行統一轉貸。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畫,國家開發銀行可以籌措國際商業貸款。經國家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可在國外發行債券。
(七)按國務院規定,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安排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專項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轉由國家開發銀行統籌安排使用,原定使用範圍、內容和劃定的比例不變。
(八)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信貸計畫,統一安排國家開發銀行的重點建設資金來源,並予以保證。國家開發銀行出現頭寸短缺時,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臨時貸款。
四、資金的運用和投向
(一)根據國家的發展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政策,國家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對象是國家批准立項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大中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項目;2、直接關係增強綜合國力的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3、重大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套用的項目;4、跨地區的重大政策性項目;5、其他政策性項目。國家開發銀行承擔和覆蓋的政策性項目的具體行業和範圍,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按照上述原則,並根據資金承受能力共同商定。
(二)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投資計畫的要求和本行各項資金來源預計情況,編制年度資金來源和運用計畫。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計畫分次向財政部請領經營性建設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
(三)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確定的用於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大中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資規模及貸款計畫總量內,國家開發銀行負責進行項目資金配置和貸款條件的評審。國家開發銀行的資金運用,參照世界銀行運行機制進行。貸款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一是軟貸款,即國家開發銀行的註冊資本金的運用。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總體資金配置的基礎上,將註冊資本金以長期優惠貸款的方式(依照大亞灣核電站中國銀行貸款提供資本金的模式),主要按項目配股需要貸給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由他們對項目進行參股、控股。
二是硬貸款,即國家開發銀行借入資金的運用,包括在國內外發行的債券和利用的外資等。國家開發銀行在項目總體資金配置的基礎上,將借入資金直接貸給項目,到期收回本息。
國家開發銀行同國家控股公司、中央企業集團及項目單位之間的關係是經濟上的信貸關係,以經濟契約來確定各自的權責利。國家開發銀行不干預企業的產權處置和經營活動。
(四)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的分工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財政預算資金來源,國家開發銀行原則上仍將上述資金分別安排到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革項目上。
(五)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求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意見後確定。
五、項目安排的運作程式
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批准立項後,國家開發銀行根據資金的可能,負責在立項的項目中選擇並研究項目資金配置初步方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開發銀行要相互協商、配合。項目安排的運作程式是: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在審批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建議書後,將需要由國家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項目,送國家開發銀行進行項目貸款條件評審和財務評估。國家開發銀行據此開發工作。
國家計委在審批需要國家開發銀行承擔配套國內資金的統借國外貸款項目和單個準備利用外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時,要會商國家開發銀行後再行審批,國家開發銀行參與有關項目談判等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階段。國家開發銀行根據資金可能,在項目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提出項目選擇意見和配置資金的初步方案。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在審批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有國家開發銀行對項目的選擇意見和相應的資金配置初步方案。
(三)設計階段。根據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準備情況,國家開發銀行與有關單位簽訂經濟契約。
(四)年度計畫。屬於國家開發銀行籌集和安排資金的項目,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投資規模,國家開發銀行商國家控股公司、中央企業集團和項目法人提出項目的年度資金配置方案後納入年度投資計畫。
(五)年度新開工項目。國家開發銀行要按照投產、收尾、續建、新開工的先後順序安排項目資金,對具備年度新開工條件的項目,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其貸款計畫規模和資金平衡可能進行資金配置,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協商,共同確定。
(六)項目諮詢工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委託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進行項目評估時,國家開發銀行參與有關的工作。
六、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的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集中安排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資金(主要包括煤炭專項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石油專項建設基金、鐵道專項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建設基金、機場建設費、冶金礦山開發基金等),凡按國務院規定屬於部門使用的,仍歸各部門安排,但必須用於政策性項目,其規模和安排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的監督。需由國家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政策性項目,其資金的配置須經國家開發銀行進行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估後確定,以便統一協調項目的各種資金來源。
七、地方政策性項目的審批程式
地方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建設及技術改造項目按國家規定的程式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審批,需要國家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由國家開發銀行進行貸款條件審查和財務評估後統籌配置資金。
八、財務管理和監督
(一)國家開發銀行執行財政部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其財務統一對財政部。
(二)國家開發銀行的財務,接受具有審計職能的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
九、設立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
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外經貿部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志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報國務院批准。監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單位定期輪換擔任,任期3年。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銀行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資金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並提出行長的任免建議,但不干預國家開發銀行的具體業務。
十、業務銜接和過渡辦法
國家開發銀行成立後,投資計畫的執行和銜接,原則上按新辦法運轉。為了使工作不致脫節,並儘量減少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國家開發銀行在具體執行時可採取必要的過渡措施。
(一)各專業銀行續貸的政策性項目,凡國家計委劃定歸國家開發銀行承貸的,其1994年貸款規模劃轉國家開發銀行。
(二)在項目投資轉交國家開發銀行承辦前,各專業銀行應繼續按照國家計畫和現行管理辦法安排項目的信貸資金。
(三)續貸項目的債權債務關係,由國家開發銀行商各專業銀行逐一進行清理。
(四)1994年新開工項目,按新的管理辦法審批。
十一、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撤併後的有關事宜
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併入國家開發銀行後,對幾年來形成的債權、債務要組成專門清理小組抓緊清理,力爭年內完成清理工作。能轉移的債權、債務,要儘量進行轉移;轉移不了的,轉入新組建的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資公司的牌子。
近6年來,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幹部,考慮到開發銀行本身業務的需要,建議6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幹部保持原職務待遇,並適當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編制,增設業務局,增加各局職數,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級待遇的公司負責人仍保留原待遇不變。
附屬檔案二國家開發銀行章程
(1994年3月17日國發「1994」2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國家開發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第二條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籌集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設,從資金來源上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量進行控制和調節,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第三條國家開發銀行辦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相統一,建立投資約束和風險責任機制。
第四條國家開發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
第五條國家開發銀行在金融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國家開發銀行總部設在北京。隨著業務的發展,經批准可在國內外設定必要的辦事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對國家政策性貸款的撥付業務,優先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並對其委託的有關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七條國家開發銀行註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
第三章業務
第八條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
(一)管理和運用國家核撥的預算內經營性建設基金和貼息資金;
(二)向國內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和向社會發行財政擔保建設債券;
(三)辦理有關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經國家批准在國外發行債券,根據國家利用外資計畫籌借國際商業貸款等;
(四)向國家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政策性項目及其配套工程發放政策性貸款;
(五)辦理建設項目貸款條件評審、諮詢和擔保等業務。為重點建設項目物色國內外合資夥伴,提供投資機會和投資信息;
(六)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組織
第九條國家開發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干人,均由國務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國家開發銀行行長負責全行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國家開發銀行行長負責主持行長會議,研究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審定本行的業務方針、計畫和重要規章;
(二)審查行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定籌資方案,確定政策性貸款計畫;
(四)審查通過本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五)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國家開發銀行總部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若干職能部門,在行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設立國家開發銀行監事會,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部門各出1位負責人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四條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單位定期輪換擔任,任期為3年。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國家開發銀行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國家開發銀行資金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提出國家開發銀行行長的任免建議。監事會不干預國家開發銀行的具體業務。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十六條國家開發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財政部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國家開發銀行以公曆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
第十八條國家開發銀行每年向財政部報送年度財務決算。
第十九條國家開發銀行基本財務報表為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每年定期公布,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註冊會計師和審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國家開發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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