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棉花調撥計畫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棉花調撥計畫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12月20日發布,自199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1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94年12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努力工作,1994年度的棉花收購進度明顯快於上年,市場秩序基本正常。但是,棉花調撥計畫完成很不理想。有的產棉省自行規定按計畫調棉出省必須經省主管領導簽字才發放準運證;有的省級計畫部門至今未下達國家安排的第一階段預調出計畫;有的省提出,收購量達到一定數量時才考慮是否予以調出;有的地(市)縣政府擅自決定,國家調出棉花要經專員、縣長批准,有的甚至提出,收購的棉花“一保本縣、二保地區、三保省內,第四才是國家”。這些做法違背《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1994年度棉花購銷工作的通知》(國發〔1994〕52號)規定,必須立即糾正。為確保國家棉花調撥計畫的順利完成,維護政令的嚴肅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認識,顧全大局,嚴守紀律。棉花是國家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的商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供銷社收購的棉花均為國家資源。國家在安排調撥計畫時已經統籌考慮了調出地區的用棉需要,國家下達的調撥計畫是為了保證紡織工業生產和軍供民用的基本需要,因此,各級政府必須服從國家統一安排,積極組織供銷社等部門,千方百計完成國家棉花調撥任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阻撓供銷社按計畫調出棉花,如有違反,要立即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責任,決不姑息。
二、加強領導,加快棉花調撥進度。各級人民政府要象抓棉花收購和市場管理那樣抓棉花調撥工作,迅速進行部署,措施要具體,責任要明確。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1994年度棉花購銷工作的通知》(國發〔1994〕52號)中有關棉花調撥的政策規定。要責成計畫、供銷社等部門落實棉花貨源,抓緊按計畫組織調運;要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完成國家調撥計畫。接本通知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對棉花調撥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三、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齊心協力做好棉花調撥工作。內貿部要加強對棉花調撥的檢查督促,認真細緻地做好各項具體組織工作。各級供銷社要嚴格執行國家棉花調撥政策,將收購的棉花全部納入國家計畫,不準瞞報,不準計畫外銷售。鐵道、交通部門要繼續把棉花運輸做為重點,優先安排運輸。紡織工業部門和棉紡企業,要積極籌措資金,主動到產棉區協商銜接調撥計畫。凡因用棉單位資金不到位影響調撥計畫的,由用棉單位負責。
四、棉花收購和市場管理工作要繼續抓緊抓好,不能有絲毫放鬆,要堅持嚴管,管到底。國務院棉花工作巡視組要繼續分赴各地開展工作,在檢查棉花收購和市場管理的同時,把棉產區調出計畫完成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一併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國務院反映,做出處理。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棉花工作協調小組,要及時協調解決棉花調撥中的問題。
五、凡承擔國家棉花調出任務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每月要向國務院報告棉花調撥進度和工作情況,並抄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內貿部、紡織總會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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