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11月07日發布,自1981年1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11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1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離休退休退職
  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從而使企業的勞動力得到了更新。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義務工作,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讚揚;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作技術、業務指導和幫助待業青年舉辦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產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但是,也發生了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由於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規定,隨便放寬退休、退職的條件,任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範圍,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辦了退休、退職,不合招工條件的工人子女進了工廠、機關、學校;而一些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則沒有退休、退職。上述情況很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有的單位還聘用了不合條件而退休、退職的工人,並給他們高工資、高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也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更好地貫徹執行《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退休、退職工人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須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掌握退休、退職的條件。
凡是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就應當動員他們退休、退職。如生產上確有需要,必須緩退的,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沒有經過批准,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對於應當退休、退職的工人,經過多次動員,仍然堅持不退的,可以停發其工資,改發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不得退休、退職。對偽造證件退休、退職的,要追究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適當處分。
對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退休、退職的工人,必須經過縣以上醫療部門認真檢查,出具診斷證明,並且要經過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方能退休、退職。勞動鑑定委員會要按鑑定標準,認真做好鑑定工作。
二、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
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契約,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過去已經聘用而沒有簽訂契約的,應當補簽契約,履行審批手續。
本通知下達前已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四)兩項和第五條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人,一般不能留用、聘用,但對其中少數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確為社會所需要的,如省、市、自治區認為需要聘用他們時,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嚴格審查批准,可以允許其簽訂契約受聘工作。但是,在本通知下達後,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退休、退職的,一律不得聘用。
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領取少量報酬的退休、退職工人,不應視為受聘工作。
三、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待遇的管理。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後,聘用單位除了發給“補差”(即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與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差額)外,還可視其工作成績適當發給獎金。
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一)、(二)兩項規定退休的工人受聘後,其退休待遇一般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繼續發給。
本通知下達前已按《暫行辦法》第一條(三)、(四)兩項和第五條規定退休、退職的工人受聘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聘用單位發給,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規定某些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受聘到以安置青年就業為主、經濟條件又比較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後,其退休、退職待遇由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發給。
退休、退職工人在受聘期間,因工傷殘、因工死亡時,其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負擔。
受聘的退休、退職工人,聘用期滿解除契約以後,原發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應該恢復其原來的各項待遇。
跨省、市、自治區聘用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退職待遇一律按發給退休、退職費用的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退休工人個人開業的審批辦法和退休待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酌情規定。
四、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必須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範圍執行,不得違反和擴大。
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是在職職工和在校學生的,不得招收。招收的子女必須符合招工條件,要經過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不符合條件的,不準招收。招工考核和工作分配,由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五、必須做好對退休、退職工人的教育。
退休、退職工人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政治上、生活上關懷他們。要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要宣傳退休、退職工人的先進事跡,表揚好人好事。要教育退休、退職工人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令,保持和發揚工人階級的優良品質;教育他們顧全大局,正確認識和對待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係,拒絕高薪引誘,繼續發揚革命精神,為四化多作貢獻。
六、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已經發布了這方面的規定並認為可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嚴格執行工人的退休、退職辦法,加強對退休、退職工人的教育和管理,關係到發展經濟和安定團結,涉及到退休、退職工人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對本地區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的情況認真檢查,總結經驗教訓,採取積極措施,解決好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要堅決制止違反國家勞動政策和弄虛作假的不正之風。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於明年二月底以前將檢查執行情況,寫一個報告給國務院,同時抄告國家勞動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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