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2013年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銀髮〔2013〕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函〔2013〕91號
  • 發文日期:2013年8月15日
批覆,附屬檔案,

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國函〔2013〕91號

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工作方案的請示》(銀髮〔2013〕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經國務院同意,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職責和任務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
(二)金融監管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
(三)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化解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協調;
(四)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協調;
(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的協調;
(六)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單位
聯席會議由人民銀行牽頭,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組成人員。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承擔金融監管協調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和要求
聯席會議重點圍繞金融監管開展工作,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按程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落實國務院交辦事項,履行工作職責。聯席會議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匯報、通報金融監管協調信息和工作進展情況。
人民銀行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成員單位要積極參加,相互支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聯席會議制度有效運轉。
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周小川 人民銀行行長
成 員:尚福林 銀監會主席
肖  鋼 證監會主席
項俊波 保監會主席
易  綱  外匯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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