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際聯席會議

部際聯席會議,是為了協商辦理涉及國務院多個部門職責的事項,由國務院批准建立,各成員單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時溝通情況,協調不同意見,以推動某項任務順利落實的工作機制。它是行政機構最高層次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部際聯席會議,應當從嚴控制。可以由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一般不建立部際聯席會議。部際聯席會議的建立均須履行報批手續,具體由牽頭部門請示,明確其名稱、召集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工作任務與規則等事項,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部際聯席會議工作任務結束後,應由牽頭部門提出撤銷申請,說明部際聯席會議的建立時間、撤銷原因等,經成員單位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新建立的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牽頭負責的,名稱可冠“國務院”字樣,其他的統一稱“部際聯席會議”。部際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確需正式行文,可以牽頭部門名義、使用牽頭部門印章,也可以由有關成員單位聯合行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部際聯席會議
  • 釋義:一種工作制度
  • 職責:協商辦理國務院多部門職責的事項
部際聯席會議實際上是一種工作制度,已有多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國務院批覆。如國函〔2013〕97號 《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04〕41號《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14〕117號《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旅遊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國函〔2015〕18號《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國務院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等等,它們的主要職責和成員單位各有區別。
2015年11月26日,國辦函〔2015〕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5〕140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報送建立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送審稿)的請示》(發改投資〔2015〕2539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合理有效投資、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強化部門間協作配合的工作部署,經國務院同意,建立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工作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促進合理有效投資、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編制實施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相關工作。
(二)加強各有關部門在政府投資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協調解決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推動項目順利實施。
(三)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發展改革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會議。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研究具體工作事項時,可視情況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參加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做好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門促進合理有效投資的政策措施;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形成高效運行的長效工作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促進投資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徐紹史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張 勇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辛國斌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劉 昆  財政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李乾傑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倪 虹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戴東昌  交通運輸部總規劃師
矯 勇  水利部副部長
孫中華  農業部總農藝師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周慕冰  銀監會副主席
陳文輝  保監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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