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稅收管理和嚴格控制減免稅收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稅收管理和嚴格控制減免稅收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7月23日發布,自1993年07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7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7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優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在國民經濟迅速發展的基礎上,稅收也有所增長,但增長幅度與生產增長幅度不相適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單位違反國家稅法,超越許可權,擅自減免稅,擴大減免稅範圍,自定稅收優惠政策,延長減免稅期限,承包流轉稅,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偷漏國家稅收,導致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為了嚴肅國家稅法,確保應上繳國家的稅款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更好地完成今後的稅收任務,增加財政收入,把國家財政赤字控制在預算數額之內,促進國民經濟既快又好地向前發展,現就加強稅收管理,嚴格控制減免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稅收(包括關稅)減免。今年內國家不再出台新的減免稅政策,臨時性、困難性減免稅一律暫停審批。屬政策規定減免稅的,應嚴格按稅收管理體制審批,凡政策規定減免稅到期的,應立即恢復徵稅。嚴格個人收入調節稅代扣代繳制度,不執行代扣代繳的,由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依法處理。嚴格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一律不得減免。
二、認真清理違法越權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各地區、各部門違反稅法規定和國家政策,超越許可權自行制定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涉外稅收政策),一律無效。凡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各類經濟開發區,一律不得享受國家規定的國家級開發區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三、採取果斷措施,堅決糾正承包流轉稅的做法。流轉稅是國家的主體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必須依法徵收,納入財政預算體制。各地區、各部門無論實行什麼類型的財政體制,均不得自行決定對企業承包流轉稅。凡擅自承包流轉稅的,必須立即糾正。
四、認真清理欠稅。對欠繳稅款的必須嚴格執行加收滯納金制度;拖欠稅款不繳的由稅務部門或海關通知銀行扣繳入庫。銀行要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不得占壓稅款,如有占壓者,要追究其單位領導的責任。
五、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嚴格執行“兩票兩單”(專用稅票、進貨發票,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退。對騙取退稅的,要依法嚴厲打擊。
六、切實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征管。對個體工商戶,要結合營業稅稅率調整,及時普遍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納稅定額。要狠抓私營企業大戶的稅收征管,建帳建制,核實徵收。對外商投資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反避稅工作,堵塞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轉移利潤偷漏稅的漏洞,做到應收盡收。
七、對各地和各部門成立的各類銀行、金融、保險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徵收所得稅。今後各地和各部門新成立的各類銀行、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一律上交中央財政。
八、嚴格加強“兩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兩金”。凡越權減免的,必須立即糾正。對漏繳、欠繳“兩金”的,要作出補繳計畫,限期補繳。各地方因擅自減免而未完成“兩金”上繳任務的,中央財政要相應扣減地方“兩金”分成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大力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監察、審計和法務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稅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各級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堅持原則,依法徵稅。納稅單位和個人都應增強全局觀念和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納稅。為了嚴肅財稅法紀,加強巨觀調控和監督,國務院決定,從八月份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稅收、財務大檢查,重點檢查各項稅收和“兩金”是否按國家政策上繳入庫。這次大檢查,除對各項漏繳收入補繳入庫外,對屢犯屢犯、知法違法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要依法從重處罰。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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