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許可權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及《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許可權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許可權有關事項的公告
  • 編號:國發〔2013〕44號
  • 解釋:把許可權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 解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許可權,做到審批嚴格規範、納稅人辦理方便。
二、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省地方稅務機關在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情形時要符合國家關於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四、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儘快修訂並公布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明確困難減免稅的審批許可權、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等。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後續管理和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要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和風險防範制度。要加大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
五、負責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切實做好審批工作。要加強宣傳和解釋,及時讓納稅人知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受理機關、辦理流程、需報送的資料等。要最佳化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創新審批管理工作方式,推進網上審批。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事中事後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嚴格過錯追究。要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台賬,定期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困難減免稅批准情況。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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