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01月11日發布,自2000年01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01月11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1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進一步強化了稅收法制,規範了稅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權減免稅的現象。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為了緩解企業困難或實現其他經濟目的,違反有關規定,採取稅收先征後返(也稱列收列支)的辦法,對企業已繳納的稅收予以返還。這種做法不僅擾亂了稅收秩序,違背了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的原則,而且違背了公共財政的要求,削弱了財政調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潛在的財政風險,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先征後返或其他減免稅手段吸引投資,更不得以各種方式變通稅法和稅收政策,損害稅收的權威。要從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危害性,統一思想,統一行動,迅速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檢查糾正。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二、根據現行有關稅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除屠宰稅、筵席稅、牧業稅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稅種的管理許可權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稅收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管理許可權之外,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先征後返政策作為減免稅收的一種形式,審批許可權屬於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對於需要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原則上應通過財政支出渠道安排資金。如確需通過稅收先征後返政策予以扶持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對本地區糾正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情況進行認真督查。凡拒不糾正繼續擅自保留的,中央將相應扣減對該地區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在抓緊清理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同時,要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8〕4號)精神,清理和糾正本地區、本部門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批准緩稅、欠稅、包稅以及徵收“過頭稅”等行為,整頓財稅秩序。
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將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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