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3月12日發布,自1998年03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3月12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國務院關於
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國發[199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進行的稅制改革,進一步強化了稅收法制,嚴格了稅收減免,明確了稅收管理許可權,在國家實施巨觀調控,貫徹產業政策,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推動企業改革,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區和部門在執行稅收政策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擅自變通國家稅收政策,越權減免稅;有的隨意批准緩稅、欠稅;有的實行“包稅”,有的徵收“過頭稅”。這些問題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財稅秩序,影響了財稅體制的鞏固和完善。為了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下簡稱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現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中央稅、共享稅以及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治稅,依法理財,不得超越許可權擅自製定、解釋稅收政策,也不得越權批准減免稅收、緩繳稅和豁免欠稅。除屠宰稅、筵席稅、牧業稅的管理許可權已明確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稅種的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稅法明確授予的管理許可權之外,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對稅收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各地可以提出調整和完善的意見並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但在國務院決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決定。
二、民族自治區域內的稅收政策,要與全國保持一致。對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定的某些稅收優惠政策,也要從嚴控制減免的範圍和數額,不得越權批准減免。各民族自治區政府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須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備案,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授權財稅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三、堅持依法治稅,加強減免稅管理。減免稅收必須依照稅法規定執行,任何超越稅法和稅收管理許可權規定的減免稅必須立即糾正。對地方稅的減免,也要在中央授權的範圍內辦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經批准擅自減免稅收的,一經查出,除納稅人如數補繳稅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必須正確履行國家稅法賦予的職責,做到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嚴禁各種形式的“包稅”。要堅決杜絕以緩代欠、以緩代免的現象,嚴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納稅人的欠稅,凡已經豁免的欠稅,要限期追繳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審批納稅人緩繳稅款申請,不得擅自延長緩繳稅款的法定期限。要堅決糾正收“過頭稅”的做法,嚴禁按人頭、土地面積平均攤派稅收。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有關稅制的規定,嚴格稅收入庫級次。對有意混淆入庫級次、將中央稅收作為地方稅收入庫的,除如數追回侵占的收入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六、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維護國家稅法權威。財政、稅務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積極做好稅收政策的監督檢查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對檢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以確保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堵塞稅收收入流失漏洞。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領導要牢固樹立稅收法制觀念,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財稅正常秩序出發,進一步加強對財稅工作的領導,支持財稅部門依法組織財政收入,強化稅收徵收管理,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凡違反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糾正。各地區、各部門要將這次清理檢查情況於9月底之前報告國務院,並抄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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