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行設立出口加工區試點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4月27日發布,自2000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4月27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來料加工與補償貿易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設立出口加工區及進行試點的請示》(署稅〔2000〕84號)和補充說明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設立出口加工區的基本原則,同意選擇下述地區作為第一批出口加工區的試點:遼寧大連出口加工區、天津出口加工區、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區、山東煙臺出口加工區、山東威海出口加工區、江蘇崑山出口加工區、江蘇蘇州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區、福建廈門杏林出口加工區、廣東深圳出口加工區、廣東廣州出口加工區、湖北武漢出口加工區、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區、吉林琿春出口加工區。
二、設立出口加工區不得搞新的重複建設。每個出口加工區的面積要嚴格控制在2--3平方公里內。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如要擴展面積,需按程式報批。
三、要按照最佳化存量,控制增量,規範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針,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貿易企業引入出口加工區,逐步實現對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規範管理。
四、請你署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組織建立出口加工區的隔離設施和管理機構。待條件具備後,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出口加工區的試點工作,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為擴大外貿出口作出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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