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西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廣西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5月26日發布,自2001年05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5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5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請求批准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桂政報〔2000〕1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南寧市的南部邊緣,東至邕江、五象嶺園藝場、南寧樹木園、定天、寮壘,西至居仁、玉洞村委會、黃茅坪、友誼公路、平陽,南至寮壘、居仁,北至平陽、南站路、邕江,規劃範圍總用地10.796平方公里。
三、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南寧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區自籌解決。
四、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b4519--020305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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