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西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9月19日發布,自2001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9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懇請批准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藏政發〔2001〕7號)及有關補充材料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拉薩市堆龍德慶縣東嘎鎮,東至西乾渠尾水、拉薩河、堆龍河,西至德吉村,南至崗沙庫,北至拉薩市金珠西路,規劃範圍總用地5.46平方公里。
三、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拉薩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區自籌解決。
四、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b4378--011122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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