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四川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13日發布,自2000年0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區域經濟開發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川府[1999]34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成都市東郊龍泉驛區,南起東泉路,北至北泉路,東至龍環路,西至東風路,規劃範圍總用地9.94平方公里。
三、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成都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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