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電價改革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3年07月09日發布,自2003年07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3年07月09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7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業品價格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單位提出的《電價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建立和培育電力市場、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具有重要意義。發展改革委要根據《電價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電價改革要結合各地電力供求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穩步推進,既要有利於引導電力投資和建設,促進電力工業改革和正常生產,保證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需要,又要重視電價改革對巨觀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影響,改革初期要保持電價水平總體穩定,確保新舊電價體制平穩過渡。
2003年7月9日
電價改革方案
一、深化電價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價形成機制經歷了一系列變革。從1985年以來,先後實行了“還本付息電價”。“燃運加價”、“經營期電價”等多項電價政策,對扭轉我國長期存在的缺電局面,支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促進電力企業加強管理、提高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電力供求關係、市場結構的變化,上述定價方法及高度集中的電價管理體制已難以適應電力工業健康發展的要求。
(二)為了促進電力工業發展,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競爭能力,國務院決定進行電力體制改革。作為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電價改革勢在必行。
二、電價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
(三)電價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精神,在總結和借鑑國內外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從國情出發,立足長遠、兼顧當前,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電價形成機制,以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滿足全社會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
(四)電價改革的長期目標:在進一步改革電力體制的基礎上,將電價劃分為上網電價、輸電價格、配電價格和終端銷售電價;發電、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配電價格由政府制定。同時,建立規範、透明的電價管理制度。
改革的近期目標:在廠網分開的基礎上,建立與發電環節適度競爭相適應的上網電價機制;初步建立有利於促進電網健康發展的輸配電價格機制;實現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聯動;最佳化銷售電價結構;具備條件的地區,在合理制定輸配電價的基礎上,試行較高電壓等級或較大用電量的用戶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
(五)電價改革應注重價格信號對電力投資的引導作用,並把提高效率、促進增長和保護環境有機結合起來。
(六)電價改革應與整個電力體制改革協調推進,與電力市場模式、企業重組等改革互相銜接。
(七)電價改革應總體設計、循序漸進、搞好試點、分步實施。應根據電力行業的技術、經濟特性分輕重緩急,制定階段性改革目標和措施,通過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競價上網應在電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實施,競價初期應保持電價水平總體穩定,確保平穩過渡。
(八)電價改革應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按照改革的整體部署和原則,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電價改革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關於廠網價格分開
(九)廠網分開時,為使原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沒有上網電價的電廠分離出來後能夠正常運營,應對其核定臨時上網電價。臨時上網電價原則上以實施廠網資產分離前一年電廠發電成本、財務費用、稅金和上網電量為基礎確定,當年的成本、費用和上網電量情況不正常的,可進行適當調整。
四、關於上網電價改革
(十)上網電價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競爭機制,價格由供需各方競爭形成。過渡時期,上網電價主要實行兩部制電價,其中,容量電價由政府制定,電量電價由市場競爭形成;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採取部分電量競價等其他過渡方式。
(十一)容量電價應為投資者提供部分收入保障,並能夠引導電力長期投資。容量電價水平可按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經營範圍內發電企業平均投資成本的一定比例制定,原則上實行同網同價,並保持相對穩定。
(十二)電量電價的形成機制,既要促進有效競爭,也要避免價格的非正常漲落。各區域電力市場應選擇符合本區域實際的競價模式。同一區域電力市場不同調度交易中心的競價模式應保持一致。
(十三)發電企業全部電量實行集中競價上網的地區,在建立現貨市場的基礎上,應允許市場參與者採取簽訂差價契約等措施規避交易風險。在現貨市場價格出現非正常漲落時,有關部門可規定最高或最低限價。
(十四)具備條件的地區,實行集中競價的同時,在合理制定輸配電價的基礎上,應允許較高電壓等級或較大用電量用戶、獨立核算的配電公司與發電公司進行雙邊交易,雙邊交易的電量和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交易辦法另行規定。集中競價的交易價格為供需雙方的市場均衡價格。競價初期,可制定相應的規則,對成交價格進行適當調控,確保市場交易平穩有序。
(十五)新建和現已具備條,件的核電企業應參與市場競爭;風電、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業暫不參與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優先購買,電力市場成熟時由政府規定供電企業售電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
(十六)符合國家審批程式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1994年以前建設並已簽定購電契約的、1994年及以後經國務院批准承諾過電價或投資回報率的,在保障投資者合理收益的基礎上,可重新協商,儘可能使其按新體制運行。
(十七)改革中的“擱淺成本”問題,原則上通過企業重組或國有資產變現等辦法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八)電力市場競價前,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應嚴格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五、關於輸配電價改革
(十九)輸配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原則制定,並逐步實現政府定價的規範化、科學化。
(二十)政府對輸配電價格的管理,作為方向性目標,可選擇激勵作用較強的定價方式。廠網分開時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扣除平均購電價格確定,競價實施後,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過渡。要制定與價格管理相適應的成本規則,按社會平均水平確定電網運營成本,以電網企業有效資產和市場籌資成本為基礎確定投資收益。
(二十一)輸配電價格分為共用網路服務價格、專項服務價格和輔助服務價格。這些價格的制定,均與電網企業總收入水平統籌考慮。
(二十二)共用網路服務價格按電壓等級制定,各電壓等級價格應反映其對系統造成的成本耗費。競價初期,同一電壓等級的用戶輸配電價執行同一價格水平,原則上實行單一電量電價,條件成熟後,逐步引入更加科學的計價方法。
(二十三)專項服務價格分為電廠接入價、專用輸電工程服務價和聯網價三類。價格水平以成本為基礎確定。
(二十四)輔助服務實行有償提供,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關於銷售電價改革
(二十五)銷售電價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許全部用戶自由選擇供電商的基礎上,由市場定價。競價初期仍由政府制定的銷售電價,應逐步實現定價的規範化、科學化,並有利於同市場接軌。
(二十六)政府制定銷售電價的原則是堅持公平負擔,有效調節電力需求,兼顧公共政策目標,並建立與上網電價聯動的機制。
(二十七)競價初期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構成,輸配電價中包含電力銷售費用。
(二十八)根據用戶用電負荷特性及便於與上網電價聯動的原則銷售電價的分類舉行調整,目標是將用戶分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三類,每類用戶按電壓等級和用電負荷特性定價。競價初期,銷售電價分類應根據用戶承受能力逐步調整,工業用電、躉售用電價格可單獨分類。
(二十九)對具備條件的用戶普遍推行兩部制電價,併合理調整基本電價在銷售電價中的比重,使基本電價能準確反映用戶對系統固定費用的實際耗費。
(三十)全面實行峰谷電價。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同時實行季節電價、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電價等有利於系統平衡、降低系統成本的電價形式。
(三十一)銷售電價的調整;採取定期調價和聯動調價兩種形式。定期調價是指政府每年對銷售電價進行校核,如果年度間電價水平變化不大,應儘量保持穩定。聯動調價指上網電價同方向變化超過一定幅度時對銷售電價作相應調整,適用範圍僅限於工商業及其他用戶。
(三十二)電力市場開始競價的第一年內,居民生活用電及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水平原則上保持穩定。調整用戶分類、擴大兩部制電價範圍等改革措施,在電力市場競價開始半年後逐步實施。上述期間內如果上網電價變化幅度較大,電網企業增支或減支部分在以後調整銷售電價時解決。
七、關於電價管理
(三十三)需由政府管理的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重大價格決策,應充分聽取政府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及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電力監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的建議。
(三十四)電價管理原則和各電力市場的容量電價、輸電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配電價格和對終端用戶的銷售電價,在輸、配分開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輸、配分開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跨省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三十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電力市場參與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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