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改革軍糧供應體制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改革軍糧供應體制的通知是中央軍委於1994年02月26日發布,自1994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94年02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軍事綜合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改革軍糧供應體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建國以來,在黨中央的親切關懷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積極工作,保障了軍糧供應,對保持和增強官兵體質,保證軍隊平時、戰時各項任務的完成,促進軍隊建設,起了重要作用。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及糧食價格和經營的放開,軍糧供應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確保軍糧供應,必須改革現行軍糧供應體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糧食價格和經營放開後,各級糧食部門仍是軍糧供應工作的職能部門,糧食部門在各地開設的軍糧供應網點仍是軍糧供應的主渠道。在方便部隊、便於管理、確保供應的前提下,糧食部門可對現有軍糧供應網點作適當調整。各級糧食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認真執行軍糧供應政策,按照“先前方後後方,先軍隊後地方”的原則,做好軍糧籌措、調運和加工工作,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按品種供應,全心全意為部隊服務。
二、糧食部門負責籌措議價貨源,按統銷價供應部隊,不準亂收費,不準隨意加價或變相加價。現行軍用價購糧票和軍用供給糧票(原糧食部印製發行,1967、1981年版)停止流通,啟用新的軍用糧(料)票。新啟用的軍用糧(料)票,系無價證券,不含代金。部隊所需糧食和馬料憑“軍用糧油豆供應證”和軍用糧(料)票到軍糧供應網點購買,食油和大豆按定量標準購買。供應軍糧,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糧食(食物)定量標準和國家等級、質量標準。
軍隊分散單位和零星執勤人員、在家起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軍隊管理的軍隊離退休人員等,不便在軍糧供應網點購糧的,由軍隊團(含)以上單位後勤軍需部門統一歸口,憑軍用糧油豆票、證向當地軍糧供應部門申請領取軍糧差價補貼,單列決算。為簡化手續,找補差價的軍供糧油豆議、平差價標準全國統一規定,1年一定,每年初由內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財政部、總後勤部制訂發布。軍糧供應部門要認真審核發放差價補貼,每季清算一次,不留懸案。
三、軍糧財務一律上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實行專項、專戶、專帳管理,與原糧食財務脫鉤,不準再下放,不準再搞層層包乾。軍糧“議轉平”差價款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各分擔總額的50%,並實行預、決算制度。為調動地方加強軍糧供應管理的積極性,中央財政暫不上劃各地軍供糧油補貼基數。總後勤部統籌供應西藏、新疆、青海高原部隊(含武警)糧油豆及加工野戰食品所用糧油豆的全部差價補貼,由中央財政負擔。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糧差價補貼,由財政部按季提前2個月預撥給總後勤部,總後勤部提前1個半月撥給國家糧食儲備局,國家糧食儲備局提前1個月撥給省級糧食部門。省級財政負擔的軍糧差價補貼,由省級財政部門按季提前1至2個月預撥給省級糧食部門,省級糧食部門要提前半個月預撥給軍糧供應網點,以保證及時籌措糧源。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各部隊要加強對軍糧的管理,計畫用糧,節約用糧,不準虛報冒領,不準倒賣軍糧,不準用人員口糧作飼料,不準用軍糧調換其他物品。違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五、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專業銀行對籌措軍糧所需貸款,要優先安排,並按現行規定繼續實行優惠利率,保證供應,要及時匯劃軍糧差價補貼款。鐵路、交通部門對調運軍糧所需運力要優先保證。質量監督部門對軍糧質量檢測工作要給予協作和支持。
六、軍糧是軍隊的基本生活物資,軍糧供應的好壞,不僅關係官兵的生活、軍隊的穩定和建設,而且關係軍政、軍民團結和社會安定。確保軍糧供應,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軍糧供應工作,在軍糧供應體制改革過程中,尤其要加強領導,做好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計畫、財政、糧食、銀行、鐵路、交通等部門,要各司其職,齊心協力做好軍糧供應工作。軍糧供應出現斷供、欠供等問題,要追究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七、軍糧供應及財務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內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總後勤部負責制定,1994年4月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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