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是中央軍委於1993年12月31日發布,自199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中央軍委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防事務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重新頒發<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的通知》(〔1982〕38號,以下簡稱《規定》)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地區和單位片面強調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對保護機場淨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依照《規定》嚴格審批超高建設項目,對擅自破壞機場淨空的問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嚴肅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破壞機場淨空問題的蔓延。現在全國已有部分軍用和民航機場的淨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些機場已無法安全使用,嚴重影響了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民用航空運輸安全。為加強機場淨空的保護,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地區、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廣泛宣傳保護機場淨空的重要性,增強保護機場淨空的法制觀念,避免破壞機場淨空問題的發生。
二、各地區尤其是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審批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准修建破壞機場淨空的建築物。
三、為儘快扭轉機場淨空環境惡化的局面,總參和國家計委要組織空軍、海軍、民航總局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對目前機場淨空已遭破壞的軍、民航機場按照有關法規進行必要的整治。對機場周圍在建的和已建成的超高建築物經認真調查,凡是違反《規定》,在機場淨空區域內修建的超高建築物,均視為違章建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處理;對嚴重超高的建築物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清理;對危及飛行安全的要儘快採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決;對無法保證飛行安全的要堅決拆除,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積極配合。
四、各級人民政府與軍隊、民航等單位必須從大局出發,加強協商,及時妥善地解決城市建設與機場淨空保護出現的矛盾,確保軍、民航機場淨空不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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