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

《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
  • 通過時間:2006年12月26日
  •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起
  • 地區:重慶市
  • 類別:管理規定
渝府令第 201 號
《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慶市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軍用機場淨空區的保護,確保軍事航空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軍用機場淨空區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機場淨空區,是指為保證軍用航空器起飛、著陸和復飛等飛行活動的安全,在軍用機場周圍劃定的限制物體高度的空間區域。
軍用機場淨空區的範圍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軍用機場淨空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軍用機場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軍用機場淨空區的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制定有效措施確保軍用機場淨空安全。
軍用機場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軍用機場淨空區的日常保護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軍用機場淨空區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軍用機場淨空區的安全,並有權對破壞、危害軍用機場淨空區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軍用機場淨空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禁止在軍用機場淨空區內從事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下列活動:
(一)燃放煙花、焰火;
(二)飼養、放飛鴿子或放飛其他鳥類;
(三)升放風箏;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
(五)設定影響軍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或影響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或物體;
(六)種植影響軍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設靶場、爆炸物倉庫;
(八)進行超過淨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作業;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在軍用機場淨空區內建設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徵求該軍用機場主管軍事機關的意見。
軍用機場淨空區內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軍用機場淨空規定》的規定設定飛行障礙物標誌,並使其保持正常顯示狀態。
第九條 禁止在軍用機場淨空區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軍用機場淨空區進行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升空物體飛行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通用航空飛行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及時報告飛行情況。
第十條 在軍用機場淨空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的高炮、火箭作業按照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軍用機場淨空區的電磁環境保護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七)(八)(九)項、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軍事 空軍 淨空區△ 保護 命令
報送:國務院。
市人大常委會。
分送:市委各部門,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重慶警備區。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
關單位。
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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