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毀損的核算

固定資產毀損的核算,是指固定資產由於受到自然災害或者由於使用不當、管理不善或者遭到某種意外事故而損壞。

喪失或降低其使用價值的會計核算。固定資產遭到損毀時應追查和研究造成損毀的原因,找出責任者。如系人為破壞,應該酌量賠償損失,以杜絕今後發生同類事故。如固定資產已投付保險,則應向保險公司投報、索取賠償金。被破壞的固定資產視其破壞情況分別處理。能夠修復的,予以修復,不能修復或者雖能修復,但在經濟上不合算的,則予以報廢。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毀損而減少的固定資產,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應按固定資產淨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淨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科目;固定資產青理後的淨損失,區別情況處理:屬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屬於正常處理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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