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意在為確保全區人民生產、生活飲用水安全,有效減輕畜禽養殖污染,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及《關於印發<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印發<長沙市現代養殖業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
  • 適用地區:長沙區
  • 發布單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基本信息,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

基本信息

望政辦發〔2014〕148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全區人民生產、生活飲用水安全,有效減輕畜禽養殖污染,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及《關於印發<湘江幹流兩岸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函[2014]87號)、《關於印發<長沙市現代養殖業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長政辦函[2014]2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區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

(一)禁止養殖區範圍
1.丁字灣街道、高塘嶺街道、白沙洲街道、大澤湖街道、月亮島街道全境;喻家坡街道、黃金園街道、金山橋街道雷高公路以東的範圍。
2.望城經開區、銅官循環經濟工業基地規劃區、烏山創業富民基地規劃區內以及其他鄉鎮(街道)工業生產、交通規劃重要區域和城鎮建設規劃區域等範圍。
3.未劃入禁養區的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幹流兩岸1000米和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幹流兩岸500米範圍內的陸域、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陸域保護區。
4.溈水、團頭湖、格塘水庫沿岸500米範圍內的陸域。
(二)限制養殖區範圍
1.喻家坡街道、黃金園街道、金山橋街道雷高公路以西範圍,書堂山街道、銅官鎮全境及其他鄉鎮(街道)的居民集中生活區、學校、重點環境保護單位等周邊500米範圍內或其他法定不適宜養殖區域。
2.未劃入限養區的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幹流兩岸1000—1500米和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幹流兩岸500—1000米內陸域以及靖水、白沙河沿岸500米範圍內的陸域。
3.老溈水、柳林江、黃龍河、沙河沿岸500米範圍內的陸域。
(三)適度養殖區範圍
烏山鎮、茶亭鎮、橋驛鎮、白箬鋪鎮、新康鄉、喬口鎮、格塘鎮、靖港鎮、東城鎮等為畜禽適度養殖區,其中茶亭鎮為特色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烏山鎮、茶亭鎮、橋驛鎮、白箬鋪鎮為生豬適度養殖區,新康鄉、喬口鎮、格塘鎮、靖港鎮、東城鎮為家禽適度養殖區。
二、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適度養殖區控制措施
(一)禁止養殖區
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2.現有畜禽養殖場需在規定時間內退出養殖或予以關閉搬遷,未按規定期限退出的應予以強制拆除。
3.禁養區內畜禽養殖不享受任何政策扶植。
(二)限制養殖區
1.限養區內原則上不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2.現有養殖場超過養殖總量的,要逐步壓縮、轉移或關停,須在2016年底前符合限養標準。
(三)適度養殖區
1.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當地環境承載量的要求,必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適養區內年出欄50—100頭之間的養殖場由鄉鎮(街道)監督完善糞污綜合治理措施;年出欄100頭以上的養殖場必須在2016年底前完成糞污治理,確保糞污排放達標;
3.對已產生污染影響的養殖場要引導退出,搬遷或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依照相關法律關停;
4.適養區內養殖場要進行糞污治理、種養平衡,規範建設防污設施、推廣套用清潔養殖技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三、強化畜禽養殖監管,實行動態管理
1.嚴格執行規模養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建設與養殖量相匹配的糞污貯存、糞污輸送、污水處理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並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採取必要的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措施。經過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2.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批發放標準。畜牧水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檔案要求,從嚴審查防疫條件,對沒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的,堅決不予審批。
3.積極推進畜禽規模養殖排污備案登記。湘江幹流區域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應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養殖規模以及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4.各鄉鎮(街道)要對劃分禁養區的,以村(社區)為單位對現有養殖戶牲畜存欄數、欄舍面積(平方米)進行登記,實行動態管理,督促其退出養殖,並每年對退出養殖情況進行統計、歸檔,劃分為限制養殖區的要以村、社區為單位對存欄20頭的養殖戶進行登記、建檔,並且將登記情況公示,督促其實行標準化生產,糞污排放達標,接受社會監督。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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