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銀行業協會

四川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Banking Association of Sichuan , 縮寫為SAB,是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銀行業行業自律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銀行業協會
  • 外文名:Banking Association of Sichuan
  • 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 登記註冊:四川省民政廳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批准,並在四川省民政廳的登記註冊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四川省銀行業協會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間的協作和聯繫;維護四川省銀行業的整體利益和每個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促進銀行業的穩健發展。
目前協會共有88家會員。協會遵循“維權、自律、協調、服務”的宗旨,努力發揮行業組織的重要作用,通過廣大會員行的共同努力,為四川省銀行業的安全、穩定和發展、以及全省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四川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四川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為Sichuan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CBA。會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成立時由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現由四川銀監局指導和監督,並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四川銀監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六條 本章程對於會員、監事、理事、會長單位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應履行本章程規則項下的義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四川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四川銀監局,並做好四川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四川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四川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四川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四川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四川銀監局批准在四川省內設立的國有銀行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單一法人社、省郵政儲蓄機構、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在四川省內設立的總行或分行,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和年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連續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入會費和年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做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會員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和四川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最 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和秘書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必須為奇數。會長換屆,理事會三分之一理事隨同進行換屆選舉,組成新一屆理事會。
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四川銀監局推薦的專職副會長、協會會長推薦的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
(七)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八)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一)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總人數應為奇數,中外資銀行機構都應有代表。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監事由監事行委派行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參加選舉,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節 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顧問。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四川銀監局審核,報民政廳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推薦產生,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四川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五節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廳審批、登記。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四川銀監局推薦。
第四十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人選由協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聘任,並報民政廳備案。秘書長擔任協會理事,任期2年。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負責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決定聘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四川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內部工作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可由會員推薦,也可向社會招聘。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協會年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套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的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四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四川銀監局和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四川銀監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4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並經四川銀監局審查同意,報四川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