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慶商會

四川省重慶商會是在川渝藉企業家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其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監管單位為四川省民政廳,指導和監督單位為重慶市人民政府駐四川辦事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慶商會
  • 成立時間:2006年7月28日
  • 發起時間:2005年7月28日
  • 性質:社會團體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領導,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四川省重慶商會於2005年7月28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駐川辦事處牽頭,會同部分重慶在川企業動議,由25位渝籍企業家籌備發起,至2006年7月28日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現擁有鋼鐵、電力、化工、客運、旅遊、製造、商貿、酒業、鞋業、酒店餐飲業、家具業、印刷業、物業、包裝裝潢業、廣告業、物流業、藥業、房地產業、種植業、養殖業、IT電子業、特種行業以及法律、金融中介、園林綠化、文化傳媒、網路電視、娛樂、保健、環保、工業港、服裝、日化、化妝品、外貿、百貨、文化、五金、超市、體育用品等43個行業的500會員單位,並相繼成立了綦江、潼南、武陵、忠縣四個會內地域性分會,會員企業大部分分布於成都市。
四川省重慶商會,旨在為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而不懈努力,為繁榮成渝經濟圈乃至泛成渝經濟圈的大發展而盡重慶在川企業的一份力量,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依靠黨和人民政府,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和敦促企業建立置業和從業規範,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搭建信息和資源整合與共享的平台。商會作為新社會組織、新經濟組織,作為與政府與企業相併列的第三部門,應該努力成為政府進行經濟導向、規劃決策的參謀,成為政府與企業緊密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成為企業發展的幫手。我會按照胡錦濤主席對商會工作“規範行為、反映訴求、搞好服務”的總要求,按照溫家寶總理在十屆二次人大會議上關於加強商會經濟實力的指示,認真搞好商會的工作和建設,在這一過程中,我們盼望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給予我們指導和幫助,使我們與企業一起成長,與社會一同進步!
四川省重慶商會,本著“以商會友,以商言道,以商報國”的辦會方針,遵循“共尋商機,共謀商計,共同發展”的辦會原則,按照宣傳大重慶,塑造新渝商的辦會理念,發揚“重情重義、自強不息”的渝商精神,在商會全體會員老鄉們的共同努力下,在全體在川渝商的有力支持下,做了大量基礎工作,為商會的長期發展夯實了基礎,在四川省、重慶市和所有在川異地商會中,樹立起了十分良好的形象和口碑,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讚譽,無論是商會還是商會黨的組織,都屢次受到了省、市表彰,特別是在“5.12”抗震救災中,思想敏銳、行動快捷、表現突出、自始自終,捐款捐物計2350萬元,受到了重慶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的高度評價,倍川渝兩地政府評為“抗震救災先進單位”,成為了在四川省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會。
會員的家園、渝商的港灣。四川省重慶商會歡迎各位在川渝籍企業家們加入到商會這個大家庭中來,與商會一起攜手並肩,為大家的事業抱團發展,為打造成真正的品牌商會、名牌商會而團結奮鬥!

商會領導


·謝永 會長 [2010-4-29]
·何光進 副會長 [2010-4-29]
·黃璜 副會長 [2010-4-29]
·劉德貴 副會長 [2010-4-29]
·石勝利 副會長 [2010-4-29]
·張世洪 副會長 [2010-4-29]
·周兵 副會長 [2010-4-29]
·黃伯雲 副會長 [2010-4-29]
·尹華躍 副會長 四川永發建築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11-3-15]
·劉開義 常務理事 [2010-4-29]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重慶商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CHUAN;縮寫CCCS )
第二條 本會系民間團體,是以在四川境內常駐或長住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渝籍企事業單位,包括渝籍在川企事業單位和渝籍人士在川興辦的企業為主體,團結渝籍在川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我國有關方針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協調各方面關係,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以大帶小,以強帶弱”真誠合作,互通有無,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經營經驗、經濟信息,努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川渝兩地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協作,從橫、縱向兩方面為川渝兩地經濟的繁榮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四川省招商引資局。本會自覺接受四川 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重慶市人民政府駐四川(成都)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二環路西一段4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拓渝西經濟走廊,提供物資產品信息,打通產品流通渠道宣傳重慶名優產品,拓展四川及成都周邊城鄉市場,樹立重慶產品品牌形象。
2、加強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開拓國際經濟交流渠道,引進資金項目科技人才,建立科技、商貿等信息平台,充分發揮牽線搭橋的協作作用。
3、本會以聯誼的形式對外加強同四川地區各市縣、國內各省市的經濟、文化交往,加強各單位行業間的溝通,相互學習、交流,促進內部機構的不斷完善,提高職工素質,提高業務水平和辦事效率,為繁榮川渝兩地的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4、本會的活動形式和內容:(1)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一至兩次學習參觀、經貿考察活動;(2)舉辦相關課題的講座會、經濟交流會;(3)請四川及成都招商局、經協辦宣講地方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4)邀請律師事務所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法規諮詢;(5)收集整理相關信息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1、單位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符合本會入會條件,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2、特邀會員:凡符合本會入會基本條件的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學術權威、社會名流和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公眾人物、英模功臣、成功人士等,均可以被邀請參加本會,成為本會的特邀會員。特邀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所從事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實力,對推動本會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在加入本會前沒有參加過黨和國家明令禁止或取締的社團組織;
6、自覺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制度,自願為本會熱情服務,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團結和聲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並同時出具企業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資信證明;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各種活動權;
3、獲得本會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任何會員如用本會名義進行活動或開展工作,必須以文字形式向秘書處申報,經秘書長簽字後方準進行,重大活動須經會長簽字後方準進行,未經申報和批准的本會概不認可,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勸誡無效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除名事宜;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推薦聘用秘書長;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應提前向全體理事通報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1、3、5、6、7、8、9、10、11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向全體理事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一名,在本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狀態及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職權:
1、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活動;
3、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規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4、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勸誡,並將處理意見通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選舉為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素質好;
2、在一定區域內的商務活動、社會活動中有較大聲譽;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方面的一切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會員單位與本會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關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相關匯報;
3、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邀請川渝兩地部分, 在職領導和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領導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同時聘請著名專家學者為本會顧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專職人員採用社會公開招聘方式聘請,其報酬和福利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會員每年度繳納會費;
2、捐贈:鼓勵會員自願向本會無償捐贈經費;
3、利息:本會銀行帳戶中的利息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和清算報告辦理註銷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註銷後所屬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也同時註銷。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