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05〕45號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資產分類、資產登記與使用、資產管理方式、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與績效評價、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9章6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05〕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5年12月22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22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05〕45號
省級各部門: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理順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政府公共管理的關係,保障省級機關履行職能工作需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和上述單位使用公共資金投資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簡稱省級各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是指省級各單位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國家撥款、接受饋贈、憑藉國家權力取得或依據法律認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原則: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分離;權利、義務、責任統一;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優先。
第五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明晰資產產權關係,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實施科學規範管理;建立健全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界定與登記;資產清理、審核、處置、糾紛調處;管理方式選擇及組織實施;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資產統計報告、評估備案和核准、績效評價、監督與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以產權管理為基礎。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產權統一管理。
第八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方式:直接管理、委託管理、授權經營和處置。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機關,負責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探索建立科學規範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的監督管理機制,為省級機關履行職能提供保障;
(三)執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通過最佳化配置和合理流動,促進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合理、有效、節約使用,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參照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強化責任,加強監管,確保省級機關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採取切實措施,嚴防經營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五)負責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清理、核實、登記、性質界定、調配、糾紛調處及檔案管理等;負責省級機關納入產權統一管理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直接管理工作,對委託管理、授權經營作出規定並對委託和授權經營的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評估的組織、備案、核准工作;
(六)負責省級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資產處置的審批;執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監繳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收益
(七)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考核獎懲;
(八)協調解決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問題。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組建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主要承擔經營性資產管理及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章 資產分類
第十二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分類,是指區分滿足省級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資產和用於經營的資產,分別確定其資產性質。
第十三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按性質分為非經營性資產(含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不參與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一切用於行政、公益服務業、福利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方面的國有資產。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明確,科學配置、物盡其用的管理原則,建立國家所有、管理部門監管、單位使用的分級管理體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
經營性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有償服務,其收益上繳財政,納入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在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主要包括省級機關賓館(飯店)、招待所、會議中心、培訓中心以及對外投資、出租用房和使用國有資金、物資所形成的股份、股權等。
第十七條 省級機關經營性國有資產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按照有關規定,運用市場機制,主要採取經營權招標拍賣等方式建立國有資產出資人和經營者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管理體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資產登記與使用
第一節 資產登記
第十八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根據授權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行為。省級各單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都必須進行產權登記、使用登記。
第十九條 實行產權統一管理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國有房產地產等權屬證並向資產使用單位核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
第二十條 產權未實行統一管理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二十一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動登記和撤銷登記。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每2年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進行一次檢查。
(一)新設立的省級各單位,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並辦理資產設立登記的有關手續;
(二)單位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或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資產性質發生變化的,應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並辦理資產變動登記的有關手續;
(三)撤銷、合併後終止活動的單位,應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報並辦理資產撤銷登記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是: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住所;成立時間;負責人;性質;主管部門;資產類別、數量、總額;國有資產類別、數量、總額等。
第二十三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登記的申辦程式。實行產權統一管理的省級各單位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經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領或換領《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使用證》;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攜帶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領或換領《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二節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省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級各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省級各單位應最佳化資產配置,防止資產使用中的損失和浪費,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省級各單位應嚴格資產管理責任制,對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流失、損壞等,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方式
第一節 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直接管理,是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機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界定、變動和糾紛調處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評估管理與監督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直接管理的範圍。納入產權統一管理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及宗地、公有住房、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三十條 直接管理的主要內容:權屬管理與登記、調配與使用、購建管理、物業管理等。
權屬管理與登記。直接管理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資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省級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含以上單位的機關服務中心)以及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依照或參照公務員管理或經批准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產、地產權屬證。特殊用途的資產,由使用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可由資產使用部門(單位)申辦權屬登記,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調配與使用。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省級機關實際統一進行資產調配。省級各單位按規定使用核定資產。
購建管理。省級機關需新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基本建設程式統一規劃,科學論證,提出意見,報有關部門審批立項。購置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及辦公設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編制購置計畫報省財政部門,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物業管理及維修。運用市場機制,面向社會選聘專業機構承擔辦公用房、公有住房的物業管理。涉密部門、重要區域的物業管理工作由指定機構負責。
第二節 委託管理
第三十一條 委託管理,是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省級有關部門(單位)對指定的國有資產行使管理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委託管理資產範圍。新聞出版、體育、文化、教育、衛生和國安、監獄、勞教、地勘等單位以及工商、地稅、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系統(省本級機關及直屬機構除外)和省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
第三十三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需要,直接委託省級有關部門(單位)管理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
第三十四條 委託管理程式。
(一)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清理,清理結果經審計核實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二)根據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情況和工作需要,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管理意見並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委託管理申請及相關資料;
(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與委託管理部門(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措施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數量較大的,可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實施專項資產管理。
第三節 授權經營
第三十六條 授權經營,是指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通過經營權招標或直接授權等形式,將其所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授權給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或其他機構經營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運用市場化方式,面向社會選擇有相應資質和管理能力的營運機構,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營運管理
第三十八條 授權經營程式。
(一)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製訂授權經營方案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後,將有關信息通過指定媒介向社會發布;
(二)政府單位按照規定提交包括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複印件)、法人證書(複印件)等資格條件證明資料進行投標;
(三)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根據需要,通過比選選定中介機構組織評標;
(四)評標結果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確認後,由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與中標者簽訂授權經營書。
第三十九條 積極推進機關後勤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機關服務中心的作用,根據省級機關實際,可授權機關服務中心對經過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營運管理
涉及安全、保密等工作需要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由指定的經營主體進行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應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維護國家資產所有者權益,尊重、維護授權對象的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其合法利益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被授權營運機構應嚴格按規定許可權行使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全面履行授權經營書規定的各項義務,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節 處 置
第四十二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資產處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四十四條 資產處置的範圍:閒置、罰沒、已達到報廢期限、盤虧及非正常損失、經批准置換或轉讓的資產和經認定需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五條 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拍賣、重組、報損、報廢以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等。
第四十六條 除房產、地產外的非經營性資產處置,由省級各單位提出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處置資產現值200萬元以上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房屋、土地等資產處置,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四十七條 涉及資產轉讓置換收購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或核准後,經法定中介機構對外公開發布信息並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屬於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統一上交財政,納入專戶管理。
第六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四十九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省級各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將非經營性資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五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用非經營性資產投資註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或領取《營業執照》開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合資、入股、聯營、出租、出借等。
第五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程式。
(一)單位申報。省級各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填報《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並提供相關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核,核實資產並出具審核意見;
(三)批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機關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五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後,資產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仍為國家所有並按經營性資產進行管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與績效評價
第五十三條 省級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資產按規定的報表格式和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產權統一管理的,直接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
第五十四條 省級各單位在報送資產情況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五十五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省級各單位資產使用情況報表向省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績效評價,以資產配置標準為基準,以資產的安全完整為中心,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節約辦公運行成本為目標,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辦法進行考核。
第五十七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績效評價,參照《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四川省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根據非經營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的績效考核結果,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提出獎懲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應承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條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一)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追究違紀違規者的責任;
(二)財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及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計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一條 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機構)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放鬆資產管理,對資產流失或損失浪費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資產處置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抵押或為他人擔保的;
(三)在國有資產管理、經營、處置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二條 省級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管理不善的;
(二)不如實進行資產登記、填報資產報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移、轉讓、隱匿、處置國有資產或未經許可將資產用於經營投資、抵押、擔保的;
(四)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經營性資產不按規定上交資產收益的;
(六)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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