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

《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8〕36號文於2018年4月9日轉發,共五章十八條,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辦法》(川辦函〔2012〕27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
  • 轉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川辦函〔2018〕36號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交通運輸廳 財政廳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18〕36號 2018年4月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辦法
交通運輸廳 財政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管理,實現補助資金精準投放,提升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穩定全省普通公路路況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十三五”公路養護管理髮展綱要》,《四川省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國省道建管養運協調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以下簡稱養護工程)包括在非經營性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實施的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和預防性養護工程。
第三條 為保障養護工程資金投入,確保路況服務水平不下降,省繼續推行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大中修工程政策,全面推廣預防性養護,並從中央對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增量資金中,每年集中適當規模專項資金,按照“定向使用、專項安排、保障重點”的原則,專項用於養護工程。
第四條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國省幹線公路管養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強化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投入保障機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五條 建立以路況檢測評價數據為基礎的養護工程科學化決策體系。交通運輸廳根據年度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況檢測評定結果,建立養護工程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庫提前做好擬實施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編制設計檔案報送交通運輸廳審批,同時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擬定年度養護工程實施項目,制定資金平衡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後於每年10月底前向交通運輸廳報送次年養護工程項目建議計畫。
第六條 交通運輸廳對各地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根據當年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總量,提出省級補助項目建議方案,會同財政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項目計畫,財政廳下達資金預算。
第七條 省對養護工程按照分類型、分區域、按定額的辦法進行補助。四級及以下公路應進行升級改造,原則上不安排養護工程專項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大修工程:內地地區一級公路270萬元/公里,二級及三級公路180萬元/公里;三州地區一級公路300萬元/公里,二級及三級公路200萬元/公里。(“內地地區”指我省除阿壩州、甘孜州、涼山州以外地區,下同)
中修工程:內地地區一級公路120萬元/公里,二級及三級公路80萬元/公里;三州地區一級公路135萬元/公里,二級及三級公路90萬元/公里。
預防性養護工程:一級公路30萬元/公里,二級及三級公路20萬元/公里。
第八條 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計畫應堅持“預防優先、鼓勵中修、合理大修”的原則,優先安排中修及預防性養護工程,並實行“獎優罰劣”的激勵機制。
項目計畫安排與省政府民生工程年度目標普通國省幹線公路路面使用性能指數、公路使用年限和公路養護規範化管理考核掛鈎。對養護工作積極性高、自籌資金到位及時、計畫執行情況良好的市(州),在計畫安排上給予鼓勵;對計畫執行不力、養護工程因質量和後期管理等原因在合理使用年限內路況急劇衰減、嚴重影響路網服務水平的,由交通運輸廳責令市(州)自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減少或暫停計畫安排。
除特殊原因外,大修路段驗收後6年內不再安排大修補助計畫,3年內不再安排中修補助計畫;中修路段驗收後3年內不再安排大中修補助計畫;預防性養護路段驗收後2年內不再安排大中修和預防性養護補助計畫。以上“驗收”,對於交竣工合併為一階段驗收的項目指竣工驗收;對於交竣工分開驗收的項目指交工驗收。
第九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養護工程項目管理,嚴格執行省下達的專項補助計畫,不得擅自調整實施路段和降低實施標準。安排專項補助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於計畫下達當年實施完成,當年未啟動實施的項目,由交通運輸廳提出項目調整方案,會同財政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全額用於專項補助計畫中指定的項目,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只能用於工程直接費用的支出。
第十一條 具體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省級財政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級次和決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結餘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養護工程項目的檢查,及時通報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情況,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確保工程質量。實施了養護工程的路段,要加強後期養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在合理使用年限內保障其路況水平不出現快速下降。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監督,確保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和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各級財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的績效考評和獎懲辦法,積極組織開展養護工程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的績效考評,落實獎懲措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由交通運輸廳、財政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大中修工程專項補助辦法》(川辦函〔2012〕2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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