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於2012年12月28日發布,共六章2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28日
  • 文號:川財建〔2012〕347號
發文通知,檔案全文,

發文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建〔2012〕347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經信委(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
為推進我省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省技術改造資金的扶持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金融機構、社會資金加大企業技術改造投入力度,規範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2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省技術改造資金的扶持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金融機構、社會資金加大企業技術改造投入力度,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1〕3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11〕70號)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採取競爭立項方法,用於支持我省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四川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門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管理,審核及按程式報批資金分配預案;聯合省經信委下達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付;負責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申報指南的編制和項目評審。
省經信委負責項目組織管理,編制發展規劃、年度績效目標計畫、申報指南(目錄);負責項目組織與評審;提出並按程式報批資金分配預案;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原則、支持範圍及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先行原則。省經信委根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計畫,據此作為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技術領先原則。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要求,鼓勵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技術和裝備水平,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和規模化,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突出重點原則。圍繞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集中使用資金,向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支持重點優勢企業做大做強,加快重點產品培育發展,推動集中集約集聚發展,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統籌發展原則。充分考慮地方資源稟賦,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項目,推動少數民族和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圍繞企業配套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壯大一批“專、精、特、新”的成長型企業。
(五)可持續發展原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改造,支持企業清潔環保、文明安全的生產設施改造,積極發展綠色產業、環保產業,實現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
(六)市場導向原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和企業投資主體的作用,運用技改資金的導向功能,調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等各方面投資技術改造的積極性,更加有效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巨觀導向及激勵作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技術改造支持方向的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確支持意見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通過專項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企業發展。
(一)專項補助。主要用於企業技術改造投資以自籌資金為主,使用銀行貸款較少的項目,鼓勵企業自籌資金進行技術改造。補助額度依據項目投資額度和社會、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企業技術改造投資以銀行貸款為主,並已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鼓勵企業通過金融融資進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的額度參照貸款數額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以及項目建設周期等因素綜合確定。
(三)以獎代補。對已經完成建設,並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作用明顯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支持。以獎代補資金依據項目投資額度和社會、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申報
第七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我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年度績效目標,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主要包括支持範圍、扶持重點、支持方式、申報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需在四川省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銀行信用。
第九條 申報項目應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
(四)項目投資核准(備案)及其他審批檔案複印件;
(五)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等建設資金到位憑證;
(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複印件需加蓋申報單位印章。
第十條市(州)、擴權試點縣(市)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審核匯總後分別報送至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央屬、省屬企業(單位)可直接報送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保證申報項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市(州)、擴權試點縣(市)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申報指南嚴格審核項目申報資格條件及相關資料,確保項目真實和申報材料的真實完整。
第四章 項目審核、資金核撥及管理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負責建立項目庫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分別由省經信委設立技術專家庫、省財政廳設立財務專家庫。項目評審專家統一從專家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建立評審專家選聘制度,堅持專業資格與職業道德並重的選聘原則;建立評審專家動態管理制度,對在項目評審中不負責任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已不具備相關項目評審所需資質的,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及申報指南要求,制定具體、詳細的評審內容及評分標準,評分標準的設計應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五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評分標準對項目進行認真審查評分,評分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對部分重大項目,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可根據需要聯合組織實地核查。評審工作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現場監督,確保項目評審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六條 省經信委根據項目評審結果使用因素法提出項目資金分配預案;省財政廳對項目資金分配預案進行審核;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按程式報批資金分配預案。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根據批准的資金分配預案聯合下達資金計畫。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部門收到資金計畫後,按預算管理要求,儘快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按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項目以下方面:
(一)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購置支出);
(二)與項目有關的辦公場地、設備租賃費用支出;
(三)銀行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審定的其他支出。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工資、福利、獎金以及日常管理費等支出。
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應實施政府採購。
第五章 項目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當地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分別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發現處理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項目因故出現重大調整或無法實施的,應及時上報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未經批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對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違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對應審未審或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申報材料不實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一經查實,取消其次年申請本專項資金的資格,並對涉及的專項資金按規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經信委組織或委託市州經信委組織專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或鑑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各地經信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用款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規範資金管理程式,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印發的原《四川省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川財建[2005]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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