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增發財政債券支持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重大決策,加強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規範化管理,使財政資金切實發揮引導支持作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了《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負責解釋:領導小組辦公室
  • 國家:中國
  • 類別:管理辦法
  • 面對對象:重點行業、重點企業
總 則,原則方式,補助下達,使用管理,獎 罰,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增發財政債券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決策,根據國債專項資金支持技術改造的任務及要求,使國債專項資金切實發揮引導支持作 用,特制定本辦法。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用國家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債券資金和中央財政轉貸地方財政的債券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國家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人民幣貸款。

原則方式

第五條 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體現支持“質量、品種、效益”和替代進口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使其儘快取得標誌性成效。
第六條 凡承擔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項目的企業,均可享受國債專項資金的支持。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原則上由國家主要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承貸。
第七條 用國債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採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實施。

補助下達

第八條 項目投資補助主要支持512戶重點企業、120戶試點企業集團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企業社會效益好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並適當向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的企業傾斜。
第九條 具體項目投資的補助金額,按該項目貸款總額兩年應支付的貸款利息金額計算。對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的上述企業視項目情況可適當增加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
第十條 根據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和銀行對項目的承貸金額,一次核定補助金額,分兩年注入。
第十一條 列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畫的其他企業,享受貸款貼息支持。貼息資金按照銀行對項目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現行貸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貼息年限,實行全額貼息,一次核定。項目貼息年限,原則上為一年。對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投資補助金和貼息金額的下達,原則上根據項目投資計畫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企業的貸款金額、具體貼息年限,按年度撥付。
第十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及有關銀行聯合下達《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和資金計畫》,地方企業的項目需經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後下達,明確補助和貼息資金。補助和貼息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承擔項目的企業。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撥付。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在基本結算開戶銀行設立“國債專項資金專戶”,並將國債專項資金存入該銀行專戶,由銀行對國債專項資金實行監督管理,專款專用。國債專項資金由銀行按規定用途從該帳戶內劃收或及時將該企業承擔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和項目貸款利息劃撥到承貸銀行。凡不符合資金規定用途的,銀行不得劃撥支付。項目貸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業不得將貼息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項目投資補助金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沖減企業財務費用。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和有關銀行,要定期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財政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對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

獎 罰

第十九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除將截留的國債專項資金全額收繳中央財政外,立即停止對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撥付,並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與此同時,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