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ichuan 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sand control law"
  • 發布者:四川省人民政府
總則,防沙治沙規劃,土地沙化預防,沙化土地治理,法律責任,附則,實施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沙化的預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負責。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防沙治沙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從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
使用沙化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
第六條 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學研究、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防沙治沙規劃

第七條 防沙治沙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防沙治沙規劃,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農業、畜牧、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氣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防沙治沙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批准的防沙治沙規劃,編制具體年度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防沙治沙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八條 編制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涉及沙化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當與防沙治沙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根據沙化土地實際狀況,將其劃分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是指在規劃期內不具備治理條件的以及因保護生態的需要不宜開發利用的連片沙化土地。
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是指在規劃期內具備治理條件的成片沙化土地。
土地沙化預防區,是指在規劃期內具有沙化趨勢或者潛在沙化危險的成片土地。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由全國及省防沙治沙規劃確定,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的範圍由市(州)、縣(市、區)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土地沙化預防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土地沙化情況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沙化監測技術規程,對沙化土地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更新採伐。在沙漠和流動沙地邊緣地帶營造的喬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未達到過熟林或者未營造接替林網、林帶的,不予批准採伐。灌木型防風固沙林網、林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定進行撫育。
第十二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禁止任何破壞植被的活動。
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立標牌,明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範圍、界限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開墾、採礦、採石、挖沙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適度的林草撫育、復壯以及保護性綜合利用等活動,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的生態功能。
第十四條 在土地沙化預防區內,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開採業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預防土地沙化。
第十五條 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內從事工程項目建設,應當依法提交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就報告中有關防沙治沙的內容徵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牧草資源管理,依據當地牧草資源數量以及載畜能力,統一規劃,以草定畜,制定草畜平衡方案,推行草畜平衡制度。
第十七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組織建設人工、半人工草場,指導農牧民改良牲畜品種,推廣優良牧草,推行舍飼和圈養;禁止超載濫牧,推行輪牧、休牧、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草地沙化
第十八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水資源狀況進行監測,加強水資源的配置和管理,發展節水型產業,防止因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退化、天然濕地退化和土地沙化。

沙化土地治理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採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填溝堵渠、合理調配生態用水和人工影響天氣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條 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以及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的沙化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責任區域,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並對治理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動提供治理地點和無償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依法開發利用沙地資源。
第二十三條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申請,並按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
第二十四條 沙化土地治理後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估,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從事任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責令仍不停止破壞行為的,可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內砍挖林草植被及開墾、採礦、採石、挖沙等破壞植被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相當於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批准採伐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營利性治沙申請規定應予批准而不批准,或者不符合營利性治沙申請規定而予以批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要求,《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經2009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實施辦法(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土地沙化是指因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破壞、沙土裸露的過程。本草案中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
我省土地沙化的形勢十分嚴峻,據2004年沙化土地監測報告,全省有85個縣存在土地沙化問題,沙化土地面積達1411.5萬畝(占全省幅員面積的1.94%),其中,川西北地區有沙化土地1117.56萬畝,占全省沙化土地總面積的80.6%,涉及31個縣,其中若爾蓋、紅原、阿壩、石渠等縣草地沙化較為嚴重。
川西北地區的沙化主要包括高寒草地沙化和乾旱乾熱河谷沙化兩大類,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既有點狀的零星分布,也有面積較大的集中成片分布。目前,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危害最大的沙化是高寒草地的沙化,占川西北地區沙化面積的75.1%,主要是人為破壞濕地和過牧所致。據調查,沙化面積從1949年的175.31萬畝增加到2004年的1117.56萬畝,較1949年增加了5.3倍,年增長率為3.4%。其中,50年代和60年代沙化面積的年增長率為3.6%,7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的年增長率4.1%。從沙化土地面積增長趨勢來看,60年代較50年代增加了79.5萬畝,70年代較60年代增加111萬畝,80年代和90年代較70年代增加223.5萬畝,2000年較上世紀90年代增加了244.5萬畝。1994年至2004年10年間,流動沙地面積增加了34%,半固定沙地面積增加了46%。由此可見,近幾十年來川西北地區的沙化面積增長很快,且一直呈上升趨勢,惡性沙化—沙漠化的趨勢在急劇增加。
川西北地區是我國兩大水系——長江、黃河的主要發源地,是長江、黃河上游重要的水源補給區,但隨著沙化面積的急劇擴張,濕地受到侵蝕萎縮,尤其是河道兩側沙化的擴張,極有可能造成河流的改道或消失。目前,若爾蓋的黑河,有的河段兩岸全為固定沙地,河道在不斷萎縮。川西北地區沙化的加劇,已危及到我省及國家生態安全以及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已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有的專家甚至認為“若爾蓋草原正以每年11.65%的速度沙漠化,直逼僅400公里之外的成都平原。這不僅使若爾蓋草原的生態系統變得十分脆弱,產生的沙塵還可能影響我國北方地區”。
為了依法加強防沙治沙工作,200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以下簡稱防沙治沙法)。但其規定比較原則,在貫徹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受到一定限制,無法完全解決我省防沙治沙工作中的問題。為有效推進我省防沙治沙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與防沙治沙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立法的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的要求,我們及時成立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起草組。起草組結合我省幾年來貫徹防沙治沙法的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防沙治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據防沙治沙法以及國家林業局的有關規定,經反覆討論、修改,於2007年9月向省政府報送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代擬稿)》。2008年,省政府法制辦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水利、環保、畜牧、編辦、氣象等省直有關部門和21個市(州)政府的意見,並先後到阿壩州若爾蓋、紅原和甘孜州康定、道孚、爐霍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還學習借鑑了內蒙、陝西、新疆、甘肅等兄弟省市立法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草案)》。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對沙化土地實行分區治理的問題。根據我省沙化土地實際情況,草案將沙化土地劃分為封禁保護區、自然恢復區和治理利用區三個分區,對不同分區,採取不同的治理措施,有利於區分情況對沙化土地進行治理。因此,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在自然恢復區內,禁止砍挖林草植被及放牧、開墾、採礦、挖沙等破壞植被的活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適度的撫育、復壯等活動,以改善和提高自然恢復區的生態功能;在治理利用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開發利用。
(二)關於在治理區內進行適度開發利用的問題。治理利用區是指宜被治理或者治理後能夠適度利用的沙化土地。在治理區內進行適度開發利用,仍要堅持預防和治理的原則,因此,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在治理利用區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開採業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因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塌陷和植被枯死等情況而加重土地沙化。
(三)關於草地沙化的防治問題。針對我省草原超載放牧、濫牧致使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的現象,為了加強對土地沙化的預防,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作了相應的銜接規定,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牧草資源管理,依據當地牧草資源數量以及載畜能力,統一規劃,以草定畜,核定牲畜總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組織建設人工草場,指導農牧民改良草、畜品種,推行舍飼和圈養;保護草原植被,實行輪封輪牧;禁止超載濫牧,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
(四)關於營利性防沙治沙的問題。營利性治沙活動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以獲取一定經濟收益為目的,採取各種措施對沙化土地進行治理和利用的治沙活動。為了規範和引導營利性防沙治沙活動,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同時,針對營利性治沙項目可能出現的“邊治理、邊開發利用、邊破壞”和“以治理為名、行開發利用之實”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草案規定: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的治理者應當提出治理申請、制定治理方案,治理後的林草覆蓋率應當不低於50%,並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生態公益林的經濟補償問題。對單位和個人從事防沙治沙活動,其治理後的沙化土地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應當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對此,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沙化土地治理後被劃為生態公益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評估,給治理者予以合理經濟補償。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2009年9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於2009年9月24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在綜合治理區從事開發利用活動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在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內從事開發利用活動與改善和提高綜合治理區生態功能的立法目的不一致,可能會進一步破壞該區域的植被。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款修改為:“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適度的林草撫育、復壯以及保護性綜合利用等活動,以改善和提高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的生態功能。”(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二、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的罰款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第二十五條對牧民非法放牧的罰款額度較高而第二十六條對工礦開發行為罰款額度反而較低,對牧民而言相對不公平。另一種意見認為,這兩個條款的罰款力度都太輕,不能起到真正保護沙化土地植被的作用,建議加大對破壞沙化土地植被行為的罰款力度。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這兩個條款設定的罰款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和我省沙化地區的實際狀況制定的,不宜再做修改。而這兩個條款確定不同的罰款數額,則是根據在不同保護區域內的破壞行為而設定的,應不屬根據不同違法群體設定不公平的罰款數額的問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這兩個條款的罰款額度可不再調整。同時根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從事任何破壞沙化土地植被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責令仍不停止破壞行為的,可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的治理費用不明確,建議進一步界定清晰。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相當於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部分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經本次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又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相關省級部門的意見。9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各市(州)和省級相關部門反饋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建議在草案中增加在防沙治沙相關區域有關水資源保護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本地區水資源狀況進行監測,加強水資源的配置和管理,發展節水型產業,防止因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退化、天然濕地退化和土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二、關於土地沙化預防的問題
為進一步細化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的措施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組織建設人工、半人工草場,指導農牧民改良牲畜品種,推廣優良牧草,推行舍飼和圈養;禁止超載濫牧,推行輪牧、休牧、禁牧制度,保護草原植被;防治草原蟲害、鼠害,防止草原退化和草地沙化。”(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三、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草案應根據各個行為主體在防沙治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明確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增加有關處罰條款。法制委員會經審議採納了這一建議,並根據草案有關內容增加了兩條法律責任條款:“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並處相當於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根據委員們的建議對部分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調整了相關條款的順序。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表決通過。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通過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表決。審議中委員們對草案較為原則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防沙治沙工作中政府的職責;二是增加投入;三是分區治理;四是營利性治沙活動。
會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認真研究了委員們對草案提出的審議意見,書面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組織立法調研組開展了實地調研;組織對草案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並分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省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6月26日,農委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認真審議草案及修改稿,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突出政府職責,全面統籌規劃問題
有委員提出“防沙治沙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要科學規劃,突出政府職責。”農委採納了委員意見,草案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沙治沙工作負責。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沙治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明確從事防沙治沙工作的人員”(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處罰條款(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有委員提出,是否刪除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和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情況的內容。農委採納了多數委員的意見,建立行政領導防沙治沙任期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制度和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防沙治沙工作,這是強化監督、落實責任的重要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條第三款,並參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和《省級政府防沙治沙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保留了一審稿中的相關內容。
二、關於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問題
有委員提出“防沙治沙經費完全列入財政預算”,“加大對防沙治沙的重視和投入”。從實地調研的情況看,我省的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川西北民族地區,具有“可防、可控、可治”的特點,但由於缺少項目支撐和必要的經費投入,治理速度趕不上沙化速度,加之防沙治沙工程的投入僅限於直接的治理費用,管護、監測等環節沒有經費保障,致使一些治理取得初步成效的區域因缺少必要的管護而出現繼續沙化。農委採納了委員們的意見,將一審稿中“通過項目預算安排資金”修改為“防沙治沙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二款)。
三、關於分區治理問題
有委員提出“取消‘治理和利用區’相關條文”。農委採納了委員們的意見,根據防沙治沙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結合我省沙化土地的實際情況,即存在大量具有明顯沙化趨勢或者潛在沙化危險的成片土地,將沙化土地的分類修改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沙化土地綜合治理區、土地沙化預防區”,並對其概念、劃分許可權、治理措施等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十二至十五條)。
四、關於營利性治沙問題
農委在調研中進一步了解到,我省沙化土地主要集中在高原高寒濕地,生態極其脆弱,破壞容易、恢復困難,適宜該地區沙地生長的物種稀少,短期內不宜開展營利性治沙活動。但從長遠看,應逐步形成防沙治沙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充分調動各種社會主體參與防沙治沙的積極性。因此,農委結合實際,立足長遠,保留了一審稿中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從事營利性防沙治沙活動的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刪除了一審稿中有關營利性防沙治沙方面具體的操作層面的條款和法律責任中相應的條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農委還對個別條款、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連同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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