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契約解除的行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契約解除的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方解除
  • 類型:法律術語
  • 釋義: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契約解除
  • 司法解釋:屬於形成權的一種
簡介,適用情形,

簡介

司法解釋: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指在契約制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則形成解除權,解除權人可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但在契約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契約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契約,終止契約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契約的單方解除。

適用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契約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契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契約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契約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契約,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的。如果契約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契約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契約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契約。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契約。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契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03條規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224條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契約的,應當通知對方,契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契約的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