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是2005年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的部門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 日期:2006年1月1日
  • 機構:國家密碼管理局
  • 分類:密碼
概要,內容,

概要

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
(第 5 號)
現公布《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密碼管理局
2005年12月11日

內容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活動,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用密碼產品,是指採用密碼技術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的產品。
第三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包括商用密碼產品的研製開發。
第四條 商用密碼產品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以下稱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生產。未經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商用密碼產品。
商用密碼產品的品種和型號必須經國家密碼管理局批准。
第五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根據商用密碼發展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必須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開發、生產商用密碼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場所,具有確保商用密碼產品質量的設備、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原則上定期集中進行。
指定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的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填寫《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申請表》,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三)國家密碼管理局對通過初審的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四)國家密碼管理局作出指定決定並告知指定結果。
第八條 被指定為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發給《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並予以公布。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有效期3年。
第九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應當自取得《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經營項目登記手續。
第十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對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1日之前,填寫《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考核表》並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應當於3月31日之前將考核意見報國家密碼管理局。
考核結果由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布。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其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資質。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報考核材料的,視為考核不合格。
取得《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未滿6個月的,不參加該年度的考核。
第十一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辦理《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更換手續。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備案。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原持有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生產商用密碼產品,應當在研製出產品樣品後向國家密碼管理局申請產品品種和型號。
申請產品品種和型號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用密碼產品品種和型號申請書;
(二)技術工作總結報告;
(三)安全性設計報告;
(四)用戶手冊;
(五)測試說明。
商用密碼產品所採用的密碼算法應當是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可的算法。
第十三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並且符合規定形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應當受理並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後應當組織安全性審查(含產品樣品測試,下同),並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安全性審查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安全性審查的,在5個工作日內批給產品品種和型號,發給產品品種和型號證書,並予以公布。未通過安全性審查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安全性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所設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品種和型號生產產品,並在產品上標明產品型號。
第十五條 商用密碼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機構檢測、認證合格,並加施強制性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
暫未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商用密碼產品,必須經國家密碼管理局指定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第十六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及其人員,應當對所接觸和掌握的商用密碼技術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密規章制度,對其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第十八條 生產商用密碼產品應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環境中進行。
保管商用密碼產品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商用密碼技術資料、關鍵部件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防止商用密碼技術的泄露。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品應當妥善銷毀。
第二十條 參與商用密碼產品安全性審查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商用密碼產品的技術方案和安全設計方案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由國家密碼管理局印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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