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裹

商品簡稱“商包”。通過郵政寄遞的經營性物品或超過民用包裹重量、尺寸限度的包裹。其中符合包裹準寄範圍,但尺寸、重量超過商包最大尺寸、重量,如果其重量不超過25kg,尺寸能裝入4號郵袋的,可作為大件商包交寄。

商品包裹在民用包裹資費的基礎上,另加收50%,大件商品在按商包資費計算以後每件另加收1元手續費。保價費按報值額的1%收取。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原郵電部於1991年6月決定將其加收50%的部分改由各省、區、市郵政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下浮。同時還決定lkg以下的包裹,不論是否屬經營性均按民用包裹收寄。此項業務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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