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619年3月6日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租庸調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賦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繳納“租”栗二石。“調”隨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619年3月6日 唐朝初定“租庸調”法
租庸調是與均田制相適應的賦役制度。
619年3月6日(唐武德二年二月十五日)初定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繳納“租”栗二石。“調”隨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閏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謠役則可以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國家有事須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則租調俱免;每年的額外加役,連同正役,不準超過50天。租庸調法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此外,每丁每年必需服徭役二十日,有閏月加二日;如果不服謠役則可以納絹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若國家有事須增加服役者,凡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則租調俱免;每年的額外加役,連同正役,不準超過50天。租庸調法還規定出依照災情輕重,減收或免收租庸調的具體辦法。
租庸調是唐朝前期封建國家的一種主要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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