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

作者(錢大群)從20世紀80年代起,在系統研讀唐律的基礎上,積極參與了法史界和史學界對唐律與《唐六典》的學術爭論,成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觀點的集中表述,主要有:唐代法律體系的構成;唐律在立法、司法、審判、執行上的特色;重要制度之流變;唐律中的服制與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唐律原創內容質疑,以及《唐六典》性質與行用等重要論題。文章史證運用精當典型,多有發前人之未發及辨正前人觀點的創造性見解,體現了新時代唐律研究新的動向與深化。《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不僅是唐律也是中國法律史的基礎性考證著作。

基本介紹

  • 書名: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頁數:426頁
  • 開本:16
  • 品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作者:錢大群
  • 出版日期:2013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749352, 978750974935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錢大群)一系列代表性觀點的考證表述,其主要方面有:唐代法律體系的構成;唐律與令格式的性質特點;唐律在立法、司法、審判、執行上的特色;特定法律詞語概念;重要制度之流變;唐律中的服制與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對唐律書名與版式作整合的理念;唐律原創內容質疑,以及《唐六典》性質與行用等重要論題。文章史證運用精當典型,針對性強,富有論辯性,多有發前人未發之言及辨正前人觀點的創造性見解,體現了唐律研究新的動向與深化,而其行文深入淺出,故不僅是唐律研究者,也是唐律閱讀者可讀可懂的一部基礎性的考辨著作。

作者簡介

錢大群,1935年生,江蘇張家港人,南京大學教授。1950-1954年從事軍內文教工作。1955-1959年在復旦大學及上海社會科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學習至畢業。1959-1981年,先後在西北師範大學(中文系)等校任教文選與漢語課,1981年調南京大學法律系教中國法律史。1985年開設“唐律講座”課;申報建立了法史碩士學位研究生點;撰寫唐代法律著作9部,中國法制史教材3部,刑法著作1部,語言文字著作3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法學研究》等雜誌發表論文多篇,匯有論文論《中國法律史論考》1部。研究成果多次獲省部級獎,包括2011年和2013年分別獲中國法律文化研究專項獎和教育部社科獎。2003年和2011年兩次應邀參加唐律國際學術研討會。被選為中國法律史學會第五屆執行會長及江蘇省法律史研究會名譽會長,曾被聘為江蘇省政府參事。1993年起終身領取國家有特殊貢獻者津貼。

圖書目錄

一 唐代“刑書”與“文法”考/1
(一)《新唐書》中之“刑書”不能概括唐代法律/1
(二)“刑書”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4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確的/5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8
(一)《律》是“刑法”條文之證/8
(二)《令》全非“刑法”條文之證/9
(三)《格》絕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證/12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證/17
(五)刑律有違反《令》《式》要處罰的規定不足以證明《令》《式》“皆刑法”/19
三 《律疏》是否“諸法合體”辨/21
(一)唐代的“諸法”未“合體”於刑律之證/21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體”之證/23
(三)唐代在整個立法上並不是“民刑不分”/27
四 《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辨/30
(一)“義疏”與“律疏”/30
(二)《律疏》在宋元時稱《唐律疏義》/33
(三)《律疏》在清朝的稱謂統而不一/3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議”及“問答”兩種內容/36
(五)從《疏》的結構評議今傳《律疏》的名稱/39
五 唐律《注》文隨《律》文與生俱來考/43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釋律文/43
(二)注文在《義疏》制訂前就存在於《律》中/44
(三)注文是唐代法條行文的共同形式/48
六 “刑名”考辨/52
(一)漢時的“刑名”與“形名”/52
(二)魏時的“刑名”/54
(三)晉代“刑名”概念發展的趨向/55
(四)《刑名》在《北齊律》中與《法例》並為《名例》/56
(五)唐律中“刑名”之義承齊隋而更具體/58
七 “例”辨/63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63
(二)“例”在《名例》的範疇內使用/64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內的法例/68
(四)指單獨存在於《律疏》之外的法例/69
(五)用指一般語義上的“事例”與“例子”/69
八 “誤”辨/71
(一)古代犯罪心態論述中有“誤”一說/71
(二)唐律中的殺傷罪無“誤殺傷”之分類/73
(三)唐律中“誤”的一般語言使用義/74
(四)唐律中“誤”用於與“故”相對的“非故意”之義/74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誤”之特徵與處置/75
(六)在“過失殺傷”前提下“誤”之特徵與處置/77
九 “倍”辨/79
(一)“倍”在語言上的通常義/79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80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義的“倍”/81
十 “三審”辨/84
(一)“三審”不是“批准三次開庭審理”/85
(二)“三審”是防止妄告誣告的一種程式/85
(三)秦代的“三環”是“三審”的歷史先現/87
十一 “權斷制敕”條立法背景考釋/89
(一)皇帝常規的司法權力/89
(二)刑律賦予皇帝制敕斷罪特權的同時又限制其他人引以為比/92
(三)“權斷制敕”條立法原因考釋/96
十二 “舉輕以明重”條何以不被刪除解/104
(一)類舉制度的淵源及法律地位/104
(二)趙冬曦奏改律文行為的法律依據/107
(三)類舉與比附的同異/107
(四)類舉有牽製法官擅推擅斷之要求/109
(五)不能依條數多寡論法之優劣/112
十三 “反逆”緣坐變化軌跡考/115
(一)“反逆”罪條在《武德律》中存在的問題/115
(二)貞觀時對“反逆”罪緣坐的改法/116
(三)貞觀中“反逆”緣坐之改法與永徽《律疏》之比較/118
十四 “斷趾”廢改及反逆兄弟“配沒”時間考/121
(一)“斷趾法”行停之時間/121
(二)“反逆”兄弟緣坐配沒律文修改時間考/127
十五 唐律贓罪辨析/130
(一)計贓為罪與不計贓為罪/130
(二)比附“六贓”所遵循的基本制度/138
(三)贓的征還與沒收/147
(四)贓罪之並罰法/153
(五)共同犯贓中罪責之分擔/158
(六)“六贓”使全律涉財犯罪“計贓為罪”的主要特點/161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惡“內亂”考/170
(一)貞觀顯慶兩次廷議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緦麻的古代服制/170
(二)唐律“內亂”不包括舅對甥的姦情/171
(三)《律疏》之“內亂”未依顯慶廷議改舅對甥報小功之服/172
(四)新版《宋刑統》中“內亂”疏文之句讀乃附誤致誤/174
(五)“內亂”如真按顯慶之議而改則今傳《律疏》決非是被改的那種版本/178
十七 “毒藥藥人”罪刑罰考辨/180
(一)依殺人罪處置原則將藥毒人就是死罪/181
(二)從訴訟程式說“流”改“斬”是糾正錯案/182
(三)從文意上說改斬是“仍”依殺人情節之重者論/182
十八 改嫁繼母喪制“修改”辨/184
(一)按禮制“心喪”原就只適用對生母的降服/185
(二)《律疏》中“心喪”的疏文也都以親生子為前提/185
(三)蕭嗣業作不須請示之請示是怕涉嫌犯罪/186
十九 “除免”與“官當”關係辨/188
(一)“除免”是對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處罰/188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當”/190
(三)“官當”與“除免”都有期滿降等復敘的制度/191
(四)“官當”可以一當再當/191
二十 “贖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實受笞杖辨/195
(一)官吏享有“贖權”一般都可避免實處笞杖之刑/195
(二)流外雜任及品官在流外雜任上凌上犯笞杖要“決杖”/196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決杖/197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訊/199
(五)依《格》條官吏犯罪有“決杖”/199
(六)開元前後官吏受笞杖逐漸開放/201
二十一 唐代刑罰與行政處罰交叉相通考/20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處罰由刑律統一規範/20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轉化為撤銷官職之處罰/206
(三)官吏的贖刑會引起行政處分的後果/208
(四)行政處罰與刑罰可進行換算/210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212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內容/212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216
二十三 唐律中的時效與時值考/223
(一)新舊法律之時效關係/223
(二)特權及優惠法律之時效/230
(三)時間單位的時值/233
二十四 決死囚“覆奏”次數與時日考辨/240
(一)決死囚之“覆奏”制創始於隋朝/240
(二)唐太宗對“三覆奏”制度進行改革的原因/241
(三)唐太宗對“三覆奏”進行的改革/243
(四)“五覆奏”執行時日之存疑與試辨/246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國家賠償辨/250
(一)唐律正視對司法官錯判罪責的追究/250
(二)枉判之刑以贖金執行的退還贖物/251
(三)枉判徒刑處置的基本原則是折抵國家賦役/251
(四)枉徒折抵課役之時效/254
(五)“折役”適用之刑種限制/255
二十六 唐代婦女流刑處置辨/257
(一)女性犯流罪處置的一般原則是“例不獨流”/257
(二)女性“例不獨流”原則之阻卻與適用/258
(三)婦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強迫跟隨/262
(四)婦女至配所之處置/262
(五)造畜蠱毒緣坐婦女遭受特別苛刻之對待/264
二十七 唐代審判流程較快緣由考解/266
(一)法律對審案程限有規定/266
(二)唐律律條都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制度/268
(三)運用眾多數量單位對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作量化/270
(四)運用固定的等級檔次作為對犯罪行為的量化定位/273
二十八 《龍筋鳳髓判》性質及“引疏分析”考/277
(一)《龍筋鳳髓判》之案判必出之於御史台之證/278
(二)《龍筋鳳髓判》是張御史任上職務作品之證/284
(三)《龍筋鳳髓判》以《律疏》為準繩定罪判刑/287
(四)根據《律疏》糾正錯案及誤判/296
(五)標新立異在法律適用上別作解釋/305
(六)在法律適用上偏向最高當局的利益要求/309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314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314
(二)由皇帝下令編撰的圖書絕不就成為法律或法典/315
(三)唐代法律確認律令格式而不承認《六典》有法律效力/317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內容是否“行政法典”辨/320
(一)《唐六典》的內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321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極不完備而且許多重要的在行法規並未收入/322
(三)《唐六典》對無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闕如/324
(四)《唐六典》對《格》的內容無所問津使“行政法典”說難以自圓/324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326
(一)《唐六典》從未作為“法律”行用之判定/326
(二)《唐六典》的行文體例不考慮行用的要求/330
(三)還“行用”論者根本性史料依據的本來面目/331
附:唐律研究論文五篇/336
三十二 關於唐律現代研究的幾個問題/336
(一)把唐律置於唐代法律體系的觀照中去研究/336
(二)在比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擴展其新的研究領域/341
(三)對唐律的實施應有的正確視角/346
三十三 對《律疏》中數處律義之解讀——管窺法典化律條之間嚴密的律學聯繫/350
(一)妻毆“大功尊屬”適用何條法律?/350
(二)為奴娶良人入籍為奴為什麼處流“三千里”?/353
(三)受寄送公文為什麼稽程重於徒一年才成主犯?/354
(四)問事打死無罪百姓為什麼“依法”無罪?/355
(五)為什麼奴賤可以“自理訴得脫”?/357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為什麼不明言等級?/358
(七)哪些是殺人“不合償死”的情況?/359
(八)怎樣理解“傷”的概念及律條的行文特點?/361
(九)“父祖妾”為什麼前疏與後註解釋相異?/364
(十)“於本司及監臨”中“於”作何解?/366
三十四 對唐律書名及版式進行整合的理念與實踐/369
(一)《律疏》以“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兩種書名流傳/369
(二)《律疏》書名的分異也反映在版式的分異上/372
(三)“唐律疏義”與“唐律疏議”的版本各有其長短利弊/374
(四)在實踐中開創“揚長避短,整合歸真”的學術主張/376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體制內外“法例”的運作/381
(一)唐律使用的史證381(二)唐代的《律疏》事實上行用於宋代/386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點/389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產生與推行/393
三十六 《唐律疏義》原創內容質疑試舉/398
(一)立法史敘述與史載不符/399
(二)增減詞語致律生歧義或程式不一/404
(三)刑罰計算錯失/411
(四)外親服制“禮法不一”/413
(五)概念運用違反既定規範/418
(六)《名例》與其他篇罪條關係處置失當/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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