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1988年國務院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在嬰兒未滿周歲前,用人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及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哺乳時間
  • 外文名:Lactation time
  • 拼音:burushijian
  • 來源:《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概述,制定目的,具體內容,實施情況,整改建議,地方規定,江蘇省,四川省,具體案例,

概述

哺乳時間,1988年國務院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規定,在嬰兒未滿周歲前,用人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哺乳時間不包含往返路途時間,哺乳時間及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012年4月28日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純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1988年7月21日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廢止。

制定目的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社會各行各業的積極努力和共同參與。長期以來,婦女兒童都是人類社會中受到關愛和保護的對象,同樣在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中,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理應是我們關注和維護的重點。但據來自全國婦聯調查顯示:40%的在職女工在孕期未受到特殊保護;超過1/4的在職女工“哺乳時間”得不到落實。這種現象在企業尤其突出,甚至可以說非常普遍。

具體內容

根據國家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在勞動範圍上,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禁忌從事的勞動也主要是指超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和強體力勞動。另外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值班,一般也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哺乳時間、哺乳假方面的規定主要是指:
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
3、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哺乳時間是每個生育女職工都有權享受的。

實施情況

但事實上是企業或出於對經濟效益及人事安排考慮,或以工作繁忙等諸多原因更本不給女職工哺乳時間,即便批准,也以“事假”名義,因事假期間的工資只按原工資60%發放,甚至更低。或以調換工作崗位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標準等方式來變相達到打擊制裁目的。這些做法都是違反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但這種做法比較隱蔽,所以在此類“柔性侵權”例子中,女職工通常很難拿出證據來提請仲裁或訴諸法律,因而也就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為切實落實國家的相關法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整改建議

1、加大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組織企業管理人員和人事幹部對該《規定》進行認真學習,強化企業的相關法律意識。通過學習宣傳喚醒女職工的自我維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認真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中對女職工“哺乳時間”保護這項內容的有關規定,並明確相關處罰措施。使我們的有關職能部門在執法環節中有法可依。
3、由勞動執法部門牽頭,會同工會、婦聯、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社會上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如大型商場、超市、服務業等)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對有違反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行為的企業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其完善相關制度。

地方規定

江蘇省

江蘇早在1989年就頒發了《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許輝還介紹,如果所在單位不允許女員工工作期間餵奶,女員工有權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

四川省

根據《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工齡。對於女職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還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哺乳室、託兒所或幼稚園、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

具體案例

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可以享受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但是女職工王女士卻因為工作原因並沒有享受到這一哺乳期的特別待遇。為此,她將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將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折算成一小時的薪水。首起女職工要求哺乳時間折薪案。黃浦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了女職工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女士就職於一家對外服務公司,2005年5月,結婚兩年的她生育了一個孩子。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哺乳期內(1年)女職工應享有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然而,除了在前4個月享受了這一待遇外,由於工作原因,王女士在後8個月沒能享受到前述哺乳時間待遇。為此王女士認為每天未享受的一小時哺乳時間應折算成一小時工資,總共折薪為1.2萬餘元,於是她將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這筆折薪。被告方則認為,哺乳時間是國家為保障女職工和嬰兒權益而設立的福利措施,並沒有規定可以折算成薪水,原告的起訴並無法律依據,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勞動保護法規,儘管女職工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有法律依據,但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哺乳時間能否折薪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女職工享有的哺乳時間是國家為保障女職工和嬰兒權益、鼓勵母乳餵養而設立的帶薪福利,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性質近似於帶薪休假,而不同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包括法定節假日的休息,故不能折抵薪資。據此,判決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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