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民政局哈爾濱市財政局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哈爾濱市民政局哈爾濱市財政局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哈民政發[2011]87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優〔2011〕141號)檔案規定,從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屬”、 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結合我市實際,對各區、縣(市)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各區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一)殘疾軍人撫恤金按國家新標準執行(調整後的標準見附表)。
(二)烈士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鎮每人每月640元、農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老軍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月為1906元、紅軍失散人員每人每月為860元。
(五)帶病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生活補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縣(市)各類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一)殘疾軍人撫恤金按國家新標準執行(調整後的標準見附表)。
(二)烈士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909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553元;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05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536元;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781元,農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520元。
(三)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鎮每人每月580元,農村每人每月460元,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老軍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每人每月為1906元、紅軍失散每人每月為860元。
(五)帶病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生活補標準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0元,補貼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

四、各區、縣(市)要加大資金籌集力度,保證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資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確保優撫對象生活達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同時,要將撫恤和生活補助發放標準及相關政策待遇等以宣傳單的形式,發到優撫對象手中,增強優撫資金使用透明度,確保優撫對象享有知情權。

五、市民政和財政部門將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對優撫政策落實和優撫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管力度,確保各項優撫政策落實到位。

哈爾濱市民政局
哈爾濱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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