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所屬地區:哈爾濱市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三)承擔監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評價體系和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監管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和對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承擔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制定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完善推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依法對區、縣(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協助委領導對機關政務運行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的辦復、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起草、審核委主要領導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協調棚改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和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國有資產監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政策法規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有關法律糾紛的調處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三)規劃發展處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融資決策及對外擔保項目履行出資人職責;綜合分析國有經濟和重點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聯繫所監管企業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四)產權管理處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資產評估的管理制度和評估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組織審核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的評估方案。
(五)企業改革處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並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建議;建立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負責被授權機構資本運營目標管理;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和全市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
(六)企業改組處負責全市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破產和國有產權轉讓等工作;指導區、縣(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等工作;指導推進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富餘人員分流及分離辦社會職能的政策和工作;配合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和組織開展創業型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解決中直、省屬和監管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地方政府以及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七)企業分配處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訂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建立職工收入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機制,並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以及班子和高管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擬訂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提出並組織實施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措施;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
(八)企業監督處(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擬訂所監管企業監事會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外派董事以及監事會和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專項報告及監事會主席專報等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監事會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發布;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
(九)統計評價處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彙編、財務預算、核算和審計工作;負責稽查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和成本監控及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及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負責清產核資中的資產損失核銷工作。
(十)預算與收益管理處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國有企業金融不良債務回購工作。
(十一)信訪工作處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做好穩定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民眾來信來訪以及上級有關部門轉遞的信訪工作。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提出加強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人選;擬訂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後備人才庫建設和高級管理人才的招聘工作;負責辦理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相關出國(境)審批備案工作。
(十三)黨群工作部負責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相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群團等方面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辦理所監管企業出國(境)人員的政審手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企業文化建設工作。
(十四)人事處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處與其合署)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監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調查終結移送案件的審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管企業紀委違紀案件的協審工作;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機關和監管企業違紀案件通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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