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要件

和解要件,是指法律規定開始和解程式應當具備的各項條件。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存在和解原因,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負債超過資產,與破產原因相同。形式要件一般包括:(1)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2)債務人具有和解能力;(3)和解申請在破產申請之前,或法定期間內提出(視破產和解立法體例不同而有異);(4)受理和解申請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對和解要件客國法律規定不甚相同。

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和解實質要件為存在和解原因,形式要件包括:(1)債務人具有和解能力,即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案件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3)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4)和解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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