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撤銷

和解撤銷,是指和解成立後,債權人在出現法定事由時,申請法院將和解完全取消,依破產程式清償債務的活動。通常在以下情況時可撤銷和解:(1)和解協定不公,偏袒部分債權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2)債務入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給個別債權人額外利益等詐欺違法行為;(3)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法定多數債權人提出撤銷和解的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撤銷後,已依和解協定條件所作的清償不因此而失效,不必退還。

債權人的債權或全部恢復和嫡前的狀態受償,或依餘額受償,或按和解清償比例恢復受償,則根據各國破產法的不同規定執行。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1條中規定了可以撤銷和解,終結企業整頓,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三種情況:(1)不執行和解協定的。(2)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3)有破產法第35條所列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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