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中國共產黨代表團於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1946年1月24日,《解放日報》刊印。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協商會議第十次會議全體一致通過“和平建國綱領”。

草案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 提出人中國共產黨代表團
  • 刊印:1946年1月24日
  • 通過時間:1946年1月31日
基本信息,總則,人民權利,中央機構,國民大會,地方自治,軍事改革,復員善後,財政經濟改革,文化教育改革,國際和平及保僑,

基本信息

1946年1月16日,

總則

中國國民政府,鑒於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設新階段應即開始,為此特邀集各抗日黨派代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是,茲經一致同意:
(甲)確認國內各民主黨派,應實行長期合作,堅決避免內戰,國內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糾紛,均應以政治方法尋求解決。
(乙)以和平民主團結統一為基礎,在蔣主席領導下,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徹底實行三民主義,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
(丙)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人民權利

(甲)政府應保障國內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在平時應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營業、罷工、遊行、示威及免於貧苦、免於恐怖等自由。
(乙)承認男女平等及各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現行法令有與上述兩項原則牴觸者,應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
(丁)嚴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機關有拘捕並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戊)所有侵害人民權利的一切特務機構,應即解散,並立即無條件釋放漢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無保留的廢除一切新聞出版戲劇電影及郵電等檢查制度。
(庚)一切政府機關與軍政人員,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為者,應予處罰。

中央機構

在結束訓政籌備憲政之過渡期:
(甲)必須立即擴大現有的國民政府的基礎,改組為能夠容納全國各抗日民主黨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參加的、舉國一致的、臨時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乙)各黨派無黨派民主分子,應廣泛參加組織政治的一切部門,多數黨在政府主要職位中所占的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丙)改組後的政府,應脫離國民黨的直接領導,任何一黨經費不得由國庫開支。
(丁)政府所發布的一切命令,應經由會議通過及主管機關簽署。
(戊)改組後的政府施政方針,應以本綱領為根據。

國民大會

(甲)改組後的國民政府,應負責協同政治協商會議,商定中國民主憲法草案及國民大會選舉法、組織法,並立即根據新的選舉法實行選舉。
(乙)召開有各黨派參加的、自由的、普選的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並依據憲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聯合的國民政府

地方自治

(甲)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廢除現行保甲制度,實行由下面上的普選,成立自省以下各級地方民選政府。
(乙)中央與地方之許可權,采均權主義,省得自訂省完,各地得採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丙)全國各地凡已實行普選的地方政府,應承認其為合法,並定期實行普選。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選的省區省政府,應由各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地方性的臨時的民主政府。
(戊)收復區的各級地方政府,應與當地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民主人士協商,先成立臨時的民主聯合的省市縣政府,再籌備經過自由普選產生正式的省市縣政府,在少數民族區域,應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權。

軍事改革

(甲)改組軍事委員會及其一切附屬機關,使之成為各抗日黨派及無黨派代表人士共同領導的機構。
(乙)承認一切抗日軍隊均為國軍,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編全國軍隊,縮減軍額至最低限度,劃定軍區,厲行平等待遇,確定公正的人事、征補、供給與後勤制度。
(丙)根據軍隊屬於人民之武力的原則,以民主精神教育軍隊,並以軍民關係為軍隊獎懲之第一個標準,以徹底糾正軍隊屬於任何個人或派系之現象。
(丁)裁兵後,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全隊及不脫離生產之人民自衛隊維持之。
(戊)確定今後國家軍費預算不得超過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偽軍無論已否加委,均應擬具妥慎辦法定期解散。
(庚)在華日軍尚未繳械者,應限期繳械,並限期遣送回日。

復員善後

(甲)政府應迅速確定切實而有效之善後復員計畫,保證退伍官兵得到職業,妥善照顧殘廢軍人及抗戰軍人家屬與遺族之生活。
(乙)對收復區難民之救濟,疫癘之撲滅,幣價物價之穩定,敵產逆產之合理處置,接收人員侵占貪污之嚴格制裁,敵寇破壞公私財產損失之調查,附逆漢奸之檢舉與審判,善後救濟總署運華物資之合理分配等,政府應定切實計畫,迅謀實施,並依靠廣大人民團體之幫助與監督,以促其成。
(丙)切實幫助義民難民還鄉,給予交通上之便利和優待。
(丁)在交通上應迅速修復鐵路公路及車輛船隻,全國交通事業通應脫離軍事管理,完完全全為和平事業服務。
(戊)切實執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賦一年之法令,一切變相之行兵征賦行為,均應嚴禁。

財政經濟改革

(甲)確定預算決算制度,並平衡收支,取消苛雜,改革稅制,收縮通貨,穩定幣制,國家支出之最大部分,應保證用於經濟建設、文化事業。
(乙)為促進中國工業化,定期召開全國經濟會議,吸收對發展經建有關之各方面代表人士參加,決定經建方針,規定計畫,廢止現行統制政策,實行經濟民主與企業自由,確立國營與民營之種類,取消國營工業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間工業,給予大量貸款、輕稅及購買原料與運銷之便利。但中國經濟應走上公營私營及合作經營共同發展的道路,以反對國內官僚資本,並防止外國獨占資本之操縱國民生計,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投機壟斷,逃稅走私,利用公款與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動。
(丙)實行農業改革,扶助農民組織,推行全國減租,適當的保證佃權並保證交租,嚴禁高利盤剝,國家銀行應擴大農貸數量,對貧苦農民給予低利貸款,供給農具耕牛及種子,發展合作事業,開墾荒地,建設水利。
(丁)實行勞動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濟失業工人。

文化教育改革

(甲)廢除黨化教育,保障教學自由。
(乙)大學採取教授治校制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干涉。
(丙)普及城鄉國小教育,扶助民辦學校,推廣社會教育,有計畫的消滅文言,提倡衛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強職業訓練,擴充師範教育,並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
(丁)在中央與地方預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經費,並由國家補助民辦學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團體,獎勵科學研究、藝術活動及出版事業。
(戊)保障教職員及科學工作者生活,並救濟貧苦學生與失學青年。
(己)改組國家宣傳機關及一切國營之報紙、通訊社、廣播及戲劇、電彩事業,為全國人民服務,不為少數人所壟斷統治。

國際和平及保僑

(甲)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徹底肅清法西斯軍國主義及其殘餘,並制止未來侵略起見,遵守大西洋憲章、莫斯科宣言、開羅宣言、聯合國憲章及波茨頓四國宣言,努力國際合作與美蘇英法及一切民主國家敦睦邦交,遵守應條約信義,務使中國不成為產生或擴大國際衝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礙民族獨立條件下,極力發展中外經濟與文化的合作,並保護外國人民在華合法利益、生命財產之安全。
(丙)通過對日管制機構,嚴懲一切日本戰爭罪犯,鎮壓日本帝國主義分子,並鼓勵日本人民民主運動之發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軍國主義之殘餘勢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駐外使節,應積極保護華僑利益,解除華僑痛苦,給華僑回國以往返之便利,華僑回國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予以生活上之幫助。
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十六日(194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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