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呼和浩特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1、為規範呼和浩特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推進分散式光伏發電套用,根據《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和《自治區發改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發改能源字[2013]2656號),制定本辦法。
2、分散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餘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徵的光伏發電設施。項目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不需升壓送出,且單個併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3、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契約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
4、市發改委負責全市分散式光伏發電規劃指導、規模管理、項目備案管理、建設和驗收管理、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申報等指導和監督管理;各旗縣區發改局負責本地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報、建設和驗收管理、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申報等工作;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市分散式發電項目電網接入、併網、運行調試及驗收工作。
5、分散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採用先進技術最佳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散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鼓勵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同一供電區內的電力用戶在電力公司配合下以多種方式實現分散式光伏發電就近消納。
第二章規模管理
6、市發改委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需要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範圍。
7、市發改委按照自治區下達給我市的年度指標規模的300%,初步確定全市年度分散式光伏電站備案規模,當申請項目的累計規模超出該備案規模時,由市發改委發布通知,停止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市發改委按照《呼和浩特市太陽能發電項目年度規模指標評優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對備案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確認列入國家財政部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名單,並對名單進行公示,通過公示的項目可享受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在年度中期,可視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微調。
8、鼓勵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散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申請低於國家補貼標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9、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直接登記並集中向呼市發改委市發改委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備案,且個人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小型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規模指標限制。小型分散式光伏發電單個項目裝機規模原則上不大於5千瓦,如超出5千瓦,需委託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承建該項目。
第三章項目備案
10、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盟市備案管理,由市發改委行政事項審批辦公室辦理。
11、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或個人申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資料:①項目所屬旗縣區發改局出具的備案請示檔案②備案申請報告(書)③項目主體如果是企業,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④項目所依託的建築物、場地及設施與項目單位或個人所屬關係證明材料,若所有人與項目單位或個人非同一主體,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築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定,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契約能源服務協定。
12、300KW及以下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書)需提供明確的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項目方案、電力消納分析等內容;300KW以上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申請報告(書)需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寫,且需載明如下事項:項目單位情況、規劃選址情況、建設規模、項目方案、電網接入條件、電力市場需求分析、社會風險分析等內容。
13、在年度指標規模範圍內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有效期為一年,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年度指標規模自動失效,兩年內取消該項目以及項目單位(個人)再次享受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的資格。
14、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檔案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需按程式由備案部門辦理。
第四章 建設條件
15、開展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建設實施項目時,需取得如下支持性檔案:項目備案批覆檔案;電網接入系統審查意見;若享受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需納入年度指標管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土地、環保、節能、安全、規劃、水土保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檔案。
16、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在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情況下,可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檔案。
17、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託的建築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
18、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與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計標準、建築工程規範和安全規範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諮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19、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採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
第五章 電網接入、併網運行、計量、結算及驗收
20、根據自治區發改委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接網、併網運行、電量計量、結算及驗收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負責。
第六章 竣工驗收
21、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程完成後,項目單位或個人自行組織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商、監理、電網等單位進行試運行驗收,完成竣工驗收報告。
22、項目試運行驗收後項目單位或個人即可向項目所在地旗縣區發改局提出申請,旗縣區發改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簽發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驗收範圍、驗收標準、驗收資料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和規範,在簡化程式、方便辦理的基礎上,保證分散式太陽能發電項目運行安全、風險可控。
23、市發改委對已投產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開工支持性檔案進行覆核,出具覆核意見。取得覆核意見和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的電站項目方可申報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
24、享受國家電量補貼政策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項目確認相關要求,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網,報送項目備案檔案和竣工驗收批覆等相關信息,並由旗縣區發改局按季上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統一匯總後轉報自治區能源局。列入國家財政部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目錄後,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按月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七章 產業信息監測
25、旗縣區發改局按月匯總項目備案信息,上報市發改委。
26、旗縣區發改局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並分別於每年6月15日、次年1月5日向市發改委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統計信息。
27、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建設電網覆蓋範圍內分散式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對1MW以上、5MW以下的光伏發電項目按月向市發改委報送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包括項目建設、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八章 違規責任
28、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收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電量,造成項目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29、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如辦法中條款與呼市頒布的其他條款有衝突,請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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