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吳忠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吳忠市人民政府同意,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29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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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是查明火災發生的原因,查清火災性質,對火災事故責任開展調查,對相關責任做出處理,汲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調查的適用及範圍
第五條  根據火災等級分類和管轄許可權,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本數)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本數)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事故。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範圍:
(一)本市鐵路、民航和軍事設施的火災;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森林、草原火災;
(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刮擦、碾壓、翻車、墜車或機械故障等直接導致機動車燃燒的火災;
(五)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六)其他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火災。
第三章  調查的組織機構
第七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3日內,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下列規定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
調查組由本級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機關、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工會組成,並邀請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無直接利害關係。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調查組成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職責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下設技術組、管理組、責任追究組和綜合組。
(一)技術工作組由消防救援、住建部門和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火災事故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火災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勘查,蒐集火災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火災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管理工作組由公安、消防救援、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火災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責任追究調查組由紀檢監察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對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方面開展調查。
(四)綜合組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負責籌備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負責火災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如實提供與火災事故相關的檔案、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損失評估以及技術鑑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損失評估以及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與調查任務相關火災事故責任的舉報;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屬地有關部門核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五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在準確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延伸調查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分析釐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部門監管等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調查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該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複雜的,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60日。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五)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與火災有關的內容或事項。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調查報告,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審定。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批覆中應對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後,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依法依規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負責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辦。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後,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調查組成立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批覆檔案、證據材料、追責處理材料等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六章  調查的整改評估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自批覆同意之日起1年內,由消防救援機構提請負責火災調查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評估組或者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評估組評估結論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結束後,評估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由評估組成員簽名並附有關證據材料。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對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或拖延滯後的,由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將問題線索,按照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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