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吉林省2010年起至2015年止實施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政策檔案
  • 地點:吉林省
  • 時間:2010年起至2015年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以下簡稱科技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綱要〉的通知》(國辦發[2004]5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對我省科技基礎條件資源進行戰略重組和系統最佳化,以促進全省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而設立的,其資金來源由省財政撥款。
第三條 為充分利用地方科技資源優勢,為各類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結合我省科技工作特點和需要,從2010年起至2015年止,我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1、研究實驗基礎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台建設。是指在整合現有相關研究實驗資源的基礎上,組建我省跨行業、高水平的基礎性研究實驗基地,營造開放、共享的研究實驗環境;在鞏固區域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的基礎上,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建設與共享,提高科學儀器設備的綜合利用率。
2、自然科技資源共享平台建設。是指按照統一規範和要求,加強動植物種質資源,微生物菌種和人類遺傳資源等共享體系建設,整合和完善種質資源庫、實驗材料和標準物質資源庫等。
3、科學數據共享平台建設。是指以政府資助獲取與積累的科學數據資源為重點,對相關部門和行業長期持續積累的數據資源,以及省科技計畫項目的數據進行整理、建庫,推動面向各類創新主體的共享服務網建設。
4、科技文獻共享平台建設。是指專利、標準、科技報告等文獻資源的建設,逐步建設各類數位化的科技文獻資源庫,促進相關部門、地方科技文獻網路系統的對接和共享。構建種類齊全、結構合理的科技文獻資源保障和服務體系。
5、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是指構建科技術成果交流和交易信息平台,提升技術市場的信息化服務水平。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1、集中資金,重點支持。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具有較強研發實力、在省內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技術地位,擁有科技創新人才和科研信譽,能夠對外提供技術服務,具有長期穩定的經費來源和保障能力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學安排,合理使用。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目標和重點,科學分配資金,合理編制經費預算,杜絕隨意性。
3、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要納入平台項目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並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制度。
第五條 為改善我省科技創新環境,進一步增強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省屬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平台建設。同時對中直單位建立的為吉林省科技發展服務的科技平台及市縣建立的科技平台給予資助。
第六條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包括:設備費、技術引進費、人員培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技平台運行經費及其它經費等。
1、設備費: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購置的先進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而發生的費用。
2、技術引進費: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為引進新技術或購買專利和技術軟體,進行消化吸收、生產工藝流程改造、技術的選用性改進和集成創新等發生的費用。
3、人員培訓費:是指在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開展或參加技術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資料費、聘請專家講課費、場租費、食宿補助費等。
4、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科技平台在建設過程中科技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其中:用於出國的費用,要嚴格執行《吉林省省直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吉財行[2009]896號)的相關規定,實行省財政和省外辦出國(境)任務審批聯動機制。
5、科技平台運行費:是指科技平台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6、其它費用:是指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科技平台論證、資料查詢、專家諮詢、科技平台經費使用檢查、審計等方面的費用。
第七條 科技平台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科技平台建設單位按以下要求編制專項資金來源預算和支出預算。
1、預算編制應根據科技平台建設運行的合理需要,應堅持科技平台建設目標相關性、政策支持相符性和經費投入合理性的原則。
2、專項資金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資金外,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出資單位的相關財務資料。自籌資金包括自有貨幣資金、銀行貸款及其它貨幣資金。科技平台建設前單位已有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驗材料等非貨幣形式的投入不能作為科技平台自籌資金的組成部分。
3、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應按照專項資金開支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則上不得同時列支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依據進行詳細說明,同時還應對科技平台項目建設承擔單位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等情況進行說明。
4、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科技平台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分別編制專項資金預算。
5、專項資金預算應當由科技平台建設項目負責人協助科技平台建設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審批程式
1、科技平台建設單位申請提交《吉林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的同時,提交《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預算書》(以下簡稱《預算書》)。
2、申請專項資金的中直和省級單位應分別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提交《申報書》和《預算書》(一式9份,其中:省科技廳8份,省財政廳1份,下同)。申請專項資金的市、縣級單位應將《申報書》和《預算書》報同級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再由市、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上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
3、對申請的科技平台建設項目,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於每年5月中旬共同組織專家論證確定。
4、對科技平台建設單位申請的專項資金,由省科技廳進行初審並提出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數,送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專項資金補助數額,中直和省級科技平台項目預算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到科技平台建設單位,市、縣級科技平台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同級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檔案抄送省科技廳和相關市縣科技管理部門。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與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科技平台建設單位應按照省財政廳批覆的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時,應當按照原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 科技平台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資金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科技平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專項資金年底有結餘的,可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科技平台在建設中因故終止的,建設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進行清查處理,結餘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收回。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由科技平台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省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專項資金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專項資金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財務檢查和評估結果,將作為科技平台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按進度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科技平台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財務驗收申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或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4、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5、未按規定執行和擅自調整項目預算;
6、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7、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 科技平台建設單位(含個人)在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撥經費,並追回已撥經費。取消今後三年內申報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吉林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吉財教[2007]6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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