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吉林省牧業管理局更名為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副廳級),為省農業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畜牧業管理局
  • 內設機構:8個
  • 行政編制:51名
  • 局長:1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工業生產飼料行業管理職責。
(三)增加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職責。
(四)加強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畜牧業(包括畜牧、獸醫、獸藥、草原、飼料、畜產品質量安全、生鮮乳生產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畜牧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省畜牧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產業化管理及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提出行業投資計畫建議,承辦行業基本建設、綜合開發和財政資金等方面的項目審查工作。
(三)負責組織畜禽品種、畜產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全省畜禽良種測定、繁殖改良和推廣體系建設。
(四)承擔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組織起草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工作;負責畜產品加工業的發展規劃、結構布局和綜合協調;指導全省畜牧業飼養、加工、銷售的一體化經營;負責生鮮乳生產、規劃、基地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收購站統計等工作。
(五)負責全省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獸醫醫療器械、飼料行政管理和種畜禽、牧草種子以及獸藥等生產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殘留監控工作;監督實施全省畜牧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全省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制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負責動物產品檢驗檢疫;負責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發布、撲滅等應急工作;承擔省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全省草業發展、草原(草地)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生態建設和鼠蟲害測報與防治工作;負責全省境內草原的行政監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擔省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八)根據國家畜牧、獸醫行業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地方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草種生產許可證、獸用生物製品經營許可證、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徵用使用草原採礦和建設工程許可證、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許可證。
(九)制定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指導科技推廣、教育培訓工作和畜牧行業科技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管理工作。
(十)負責畜牧業的經濟、技術信息工作;負責畜牧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畜牧業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宣傳、外事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政策法規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畜牧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畜牧管理、獸醫獸藥管理、草原管理、飼料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防疫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勘查論證、審核認定、檢驗檢疫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畜牧業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及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研究擬訂行業發展戰略,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畜牧業行業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開展行業發展投融資渠道建設;管理畜牧業專項資金;負責機關日常財務管理;負責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
(四)畜牧發展處。
指導全省畜牧業經濟發展;對行業發展中資源配置、結構布局及適度調控等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對策建議;擬訂地方畜牧業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畜牧業行業國家標準的實施;負責畜牧行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畜禽及畜禽產品統計、監測、預警預報工作;承擔畜牧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畜牧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畜牧行業的科技教育培訓;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規劃;承擔畜禽種質資源保護和種畜監督管理的責任。
(五)防疫監督處。
負責擬訂全省動物防疫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動物防疫有關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撲滅計畫、應急預案;負責疫苗等防疫物資的調撥和管理;負責疫情管理並組織收集整理動物疫情信息;組織實施疫情監測,提出預警措施和建議;負責組織對飼養、生產、加工、儲藏、流通等環節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獸醫衛生監管;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移動控制、檢驗檢疫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監管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負責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畜產品加工與質量管理處(奶業管理處)。
負責畜產品加工和質量安全的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負責制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體系建設規劃和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牧業產業園區、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規劃,負責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的監督管理;指導畜牧業產業化管理及行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畜牧業規模養殖標準化建設和名牌發展戰略;負責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管理工作;負責畜產品加工企業的規劃、布局和綜合協調。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奶業發展規劃;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生鮮乳基地建設和收購站統計工作。
(七)獸醫藥政處。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獸醫醫政、藥政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省獸醫醫政、藥政工作規劃和計畫;負責組織獸醫醫政、藥政和藥檢工作;監督實施獸醫、獸藥標準;負責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獸醫診療及獸醫藥械監管;負責獸醫隊伍建設及官方獸醫和執業獸醫管理;負責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八)草原飼料處(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監督執行國家有關草原、飼料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草原、飼料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草原生態建設、資源開發和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草業發展、草原(草地)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生態建設和鼠蟲害測報防治工作;負責全省境內草原的行政監理和草原防火工作;負責草種生產和草種進出口的管理;負責省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負責擬訂飼料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負責省內飼料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省飼料質量安全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飼料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飼料行業的統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畜牧業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省首席獸醫師、總畜牧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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