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程大學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武漢工程大學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學生居民醫保)範圍的有關檔案精神,保障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凡學校接受普通高校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正文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學生居民醫保)範圍的有關檔案精神,保障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凡學校接受普通高校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居民醫保)範圍的有關檔案精神,保障學校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凡學校接受普通高校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一條 凡我校接受普通高校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大學生居民醫保年度為參保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新生參保為當年的註冊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畢業生畢業當年的6月20日止),大學生按規定繳費後,可享受大學生居民醫保待遇。未按規定繳費的,不能享受大學生居民醫保待遇。
第三條 大學生居民醫保費用由武漢市地稅局負責徵收,學校代收代繳,在新學年開學註冊收費時按保險年度每人20元標準由學校統一代收。
第四條 學校設立門診統籌資金專戶,將市醫保中心撥付的大學生普通門診資金專款專用。若有結餘則應將當年結餘資金結轉下個保險年度使用。
第五條 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應在醫保定點機構——武漢工程大學醫院和武漢工程大學流芳校區門診部就診治療,醫療費自理部分為30%。
第六條 因病情需要轉往指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應經校醫院或流芳校區門診部相關科室主治醫師簽字同意,並開具轉診單,在指定檢查項目及醫藥費額度前提下,可報銷醫藥費的70%,未經同意私自到外院就診產生的醫藥費不予報銷。
第七條 大學生患有重症(慢性)疾病的認定:
1.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失代償期)、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惡性腫瘤術後放化療。
2.高血壓三期(有心、腦、腎併發症之一的)、糖尿病(合併感染或有心、腎、眼、神經併發症之一者)。
3.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腦器質性精神病)。
4.慢性重症肝炎,肝硬變。
5.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綜合症。
6.系統性紅斑狼瘡。
7.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凡患有上列重症(慢性)疾病的學生,應將本人近期在醫療機構就醫的相關診斷證明,病歷等資料交學校醫保辦,再由學校醫保辦到區社保處申請辦理門診治療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相關手續,方可到指定醫院就診治療。治療期間產生醫藥費由市醫保中心按規定按月據實結算,學校不再承擔其門診費用。
第八條 大學生因病住院,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的由醫保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在校醫院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為200元。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承擔醫保基金規定項目的20%,其餘部分由校醫保辦與市醫保中心結算。
第九條 因校醫院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或病情嚴重需轉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由校醫院審核批准,該學生持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由該學生和醫療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條 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因定點醫療機構技術和設備有限不能診治,需轉到武漢市轉院定點醫療機構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需經三級綜合定點醫療機構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由學校醫保辦報區社保處核准方可轉院治療。
第十一條 因緊急搶救需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和轉院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在7日內向校醫保辦報告,並由校醫保辦向區社保處登記備案。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校醫保辦報告而致未能及時向區社保處登記備案,其醫療費用大學生居民醫保基金將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經批准在武漢市轉院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轉院定點醫療機構緊急搶救住院治療,以及寒暑假、休學,異地實習期間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先由本人墊付,治療結束後90天內將出院小結、醫囑、醫療費用明細清單、住院費用收據、身份證複印件、大學生居民醫保醫療費用現金申報審核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交校醫保辦審核,並由校醫保辦在每月1——10日到區社保處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十三條 凡參加了商業醫療保險的大學生,其符合規定的門診重症和住院醫療費用,先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再憑相關材料由校醫保辦統一代其辦理商業保險賠付手續。
第十四條 大學生在休學、寒暑假期間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學校門診統籌資金不予報銷支付。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統籌資金不予支付:
1.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治療的。
2.各類體檢項目、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4.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賠償責任部分的。
5.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加強大學生門診統籌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管,確保經費專款專用,杜絕徇私和浪費。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武漢工程大學學生公費醫療管理規定》(校發【2008】2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大學生醫保工作領導小組授權校醫院(醫保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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