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聯合運輸工作實施細則

《吉林市聯合運輸工作實施細則》是吉林市人民政府1990年3月5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聯合運輸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吉市政函[1990]2號
  • 發布日期:1990-03-05
  • 生效日期:1990-03-05
【發布單位】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聯合運輸工作實施細則
(1990年3月5日吉市政函〔199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吉林市聯合運輸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聯合運輸是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綜合性運輸組織形式。聯合運輸包括組織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工具銜接的聯運服務和組織產、供、運、銷、收各環節緊密協調的運輸協作工作。
第三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內,組織開展聯合運輸和經營代辦貨物託運、中轉倉儲、貨物包裝、接取送達、企業自備車出租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章市人民政府聯合運輸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運辦),是我市聯合運輸工作的職能部門,鐵路派駐科級幹部參加聯運辦工作。
市聯運辦公室負責:
(一)組織領導全市聯運、包裝、託運行業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關聯合運輸工作的規章、辦法、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查聯運企業開業條件,核發經營許可證。
(四)組織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工具銜接和產、供、運、銷、收的運輸協作,對全市各種運輸方式進行合理分工。
(五)組織聯運企業廣泛開展客貨聯運服務業務。
(六)組織領導冬運、春運工作。
(七)組織開展聯運服務、運輸協作勞動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典型經驗。
(八)組織聯合運輸業務培訓。
(九)監督檢查聯運服務費、運輸協作經費的收繳和使用。
第五條各縣(市)人民政府聯合運輸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市)聯運辦),是縣(市)政府的聯合運輸工作管理機構。鐵路派股級幹部、交通部門派代表參加聯運辦工作。
縣(市)聯運辦公室負責:
(一)組織領導全縣(市)聯合運輸工作,組織貫徹上級有關政策、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縣(市)聯運、包裝、託運的行業管理,審查開業條件,核發經營許可證。
(三)組織各運輸協作區,指導企業不斷改善裝卸車設備,協調供產運銷矛盾。
(四)組織運輸協作區開展專用線、容器設備共用和裝卸勞力、機具、機車動力的相互支援。
(五)組織各運輸協作區開展同品類大宗貨物統一歸堆裝卸車。
(六)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縣經濟區域的鐵路運輸貨源調查,開展運輸計畫綜合平衡工作。
(七)組織開展客貨聯運業務。
(八)組織落實冬運、春運和除雪抗害工作。
(九)組織開展聯合運輸勞動競賽。
(十)做好聯運服務費、運輸協作經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運輸協作區、路林、路礦協作區辦公室(以下簡稱協作辦),是車站經濟吸引區運輸協作領導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協作辦由市聯運辦公室領導,受鐵路分局檢查指導。
協作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或成員若干人,主任由所在車站主管貨運副站長兼任,副主任由鐵路貨運主任或較大企業選派一名科級幹部擔任。工作量大的協作辦,可由較大企業選派一名專職幹部參加。
協作辦負責:
(一)組織各協作單位貫徹落實有關聯合運輸政策、規定、制度;
(二)組織各種運輸工具銜接和供、產、運、銷協作;
(三)組織裝卸勞力、機具、機車動力相互支援,以及專用線、專用設備(容器)共用;
(四)組織鐵路、公路、聯運銜接、開展取貨、送貨到門的全程服務和過期貨物移地保管業務;
(五)組織各企業卸車領導小組,抓好各專用線卸車工作;
(六)組織有關單位抄收次月到貨計畫,編制“小運輸方案”和“小運行圖”,每月定期召開到發貨物綜合計畫平衡會議,落實卸裝車計畫;
(七)組織落實冬運和除雪工作;
(八)組織協作單位加強專用線標準化管理,開展愛車愛貨活動;
(九)組織開展運輸協作區的勞動競賽;
(十)做好運輸協作經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
有專用線(專用鐵道)、年貨物到發量在十五萬噸以上、多口辦理運輸的企業,設運輸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廠內外運輸。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市聯運辦工作制度
1、會議制:每年一月召開各縣(市)聯運辦、市內各運輸協作區辦公室會議,總結上年工作,安排下年工作。
每年三月定期召開全市聯合運輸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獎勵先進,部署聯合運輸工作任務、下達鐵路貨車作業時間指標。
每年八月召開縣(市)聯運辦、市辦運輸協作區辦公室工作會議,研究落實冬運工作。
每年召開一次跨地區運輸協作會議。
2、檢查制:每半年對市內運輸協作區和縣(市)聯運辦進行一次聯運協作檢查指導,幫助解決問題。
3、辦公制:每年五月、十月會同鐵路分局深入基層現場辦公,解決有關運輸方面的問題。
4、評比制:每年一月進行聯運協作勞動競賽評比。
第八條縣(市)聯運辦工作制度
1、會議制:每年四月召開全縣(市)聯合運輸工作會議,傳達貫徹市聯合運輸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表彰獎勵先進,下達聯運協作工作任務。
2、走訪制:每年五月、十月組織有關人員走訪企業,幫助解決運輸方面存在的問題。
3、檢查制:每個季度對各運輸協作區的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4、報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聯運辦報告上月運輸指標完成情況。每年一月五日前向市聯運辦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5、評比制:每年三月對全縣(市)各運輸協作區進行勞動競賽評比。
第九條運輸協作區工作制度
1、例會制:運輸協作區實行領導組半年例會制和辦公室月例會制。每年九月召開年度聯運協作總結表彰獎勵大會。
2、報告制:每月五日前向市聯運辦報告上月運輸指標完成情況;每年九月向市聯運辦和所在縣(市)聯運辦報告前八個月工作總結和後四個月工作安排。
3、評比制:根據具體情況開展單項、月、季、年勞動競賽評比。
4、通報表揚制:對在聯運協作中事跡突出,對推動發展運輸協作貢獻較大的單位、班組、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5、經費審查制:運輸協作區領導組對辦公室每年進行一次協作經費收繳使用審查。辦公室在年終要向市、縣(市)聯運辦、協作區各企業報告一次經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四章 運輸協作
第十條卸車、裝車
1、有專用線(專用鐵道)的單位,要成立以單位主管運銷的領導為組長的卸車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卸車組織領導工作,要指定具體部門負責日常卸車工作。要按日計畫完成卸車任務,不得以夜間、雨雪天、節假日為由延誤卸車時間。
2、協作辦每月按規定時間到鐵路局抄收次月協作區的到貨計畫,及時抄關給各卸車單位做好卸車準備。
3、運輸計畫一經批准,託運單位要備好貨源,及時上貨,鐵路部門要按計畫組織配車,保證裝車。
4、各協作辦要按專用線(專用鐵道)管理標準,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開展協作
協作辦要組織鐵路車站、企業開展償運輸協作。
1、開展專用線(專用鐵道)有償共用。由協作辦牽頭,組織鐵路車站、專用線產權單位和用戶簽定使用協定。
2、由協作辦組織各企業之間開展裝卸車勞力、機具、機車動力相互協作支援。
3、協作辦對到發量較大的同品類大宗貨物,要統一組織歸堆接卸、傳送,不斷提高貨場設備能力。統一歸堆發生盈、虧噸或暫存費時,由責任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組織運輸協作聯網。
(一)組織協作區卸車聯網。
(二)組織貨場集散物資短搬聯網。
(三)組織跨地區雙向運輸聯網。
(四)組織跨地區單項運輸聯網。
(五)組織跨地區協作信息聯網。
第十三條組織企業自備貨車投入運輸,並及時取送。
第五章 貨物聯運
第十四條組織聯運企業與全國發貨量較大的車站、港口,建立幹線聯運網路。
第十五條組織乾支線貨物聯運,以城市為中心,向縣(市)城、鄉鎮延伸,形成鄉郵化聯運網路。開展代辦託運業務,受理整車、零擔貨物,實行一次託運、一次結算、上門取送、全程負責。
第十六條組織貨櫃聯運,開展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間國內和國際貨櫃聯運業務。
第十七條車站、碼頭貨場物資集散運輸,由各協作辦統一組織管理,統一平衡動力,保證貨場通暢。
第十八條聯運企業要開辦整車、零擔聯運業務。
第十九條發貨人委託聯運企業代辦貨物聯運時,要按規定填寫貨物運單,貨物包裝要符合標準。
第二十條聯運企業對用戶的貨物要及時取送。
第二十一條在鐵路車站超過領取時間的貨物,經市經委批准可委託聯運企業實行移地保管。移地保管所發生的費用由收貨人負擔。
第二十二條聯運企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運輸部門要嚴格辦理貨物交接手續,社絕“信用”交接。
第二十三條聯運貨物在承運驗收、運輸、中轉換裝發生貨損、貨差時,都要編制貨運記錄,隨票同行。
第二十四條聯運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事故責任單位按貨物發運地點國家調撥價格加全程已發生的運雜費之和賠償。
第二十五條無法交付的聯運貨物,聯運企業不得擅自處理。確實找不到貨主或無法交付的貨物,要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六章 旅客聯運
第二十六條市區建立鐵路、公路、水路航空聯運售票處,預定、代售火車、汽車、輪船、飛機客票。
第二十七條在客流量大鐵路能力緊張的區段,組織公路客運分流鐵路客流。
第二十八條在客流量大的城鎮,開辦吃、住、行一條龍旅客服務項目。在火車、汽車上開展乘務人員代辦預定旅館住宿業務。
第七章 聯運企業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需從事聯運、包裝、託運業務的,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體戶持所在街道辦事處證明,向市、縣(市)聯運辦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發給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方可經營聯運業務。
第三十條聯運企業經營範圍。
(一)為託運人代辦整車、零擔、貨櫃貨物運輸的託運、包裝、理貨、中轉換裝、倉儲保管、接取送達、自備車出租、財務結算;
(二)辦理辦運輸企業組織貨源、回空配載;
(三)車站、碼頭物資集散運輸;
(四)開展客票聯售、旅客一條龍服務業務。
第三十一條從事聯運業務的單位和個體戶,必須使用市稅務機關印製的《吉林市鐵、公、水聯運包裝託運服務費專用收據》。
第三十二條從事聯運業務的單位和個體戶,必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
第八章 聯運服務費、協作經費
第三十三條聯運服務費。凡經兩種運輸工具或兩程以上運輸發生運費結算的貨物,貨主須按規定向聯運管理部門繳納聯運服務費。在市區(含郊區)的,向市聯運辦繳納;在各縣(市)的,向縣(市)聯運辦繳納。
聯運服務費用於發展擴大聯運事業費用和獎勵,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準挪用。
第三十四條參加運輸協作區的企業單位,必須繳納協作經費。協作經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協作辦必須按規定向市、縣(市)聯運辦繳納協作經費。
協作經費用於日常辦公經費、會議費和獎勵。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聯運協作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在勞動競賽中成績顯著的,由市、縣(市)聯運辦、協作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市聯運辦視情節給予批評、警告、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聯合運輸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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