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14年車船稅的通告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14年車船稅的通告》是合肥市出台的一項關於徵收車船稅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徵收2014年車船稅的通告
  • 單位:合肥市地方稅務局
  • 內容:徵收2014年車船稅
  • 性質:通告
詳細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安徽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的規定,現將我市2014年車船稅徵收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屬於《安徽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二、徵稅範圍
(一)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但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但在本市保險機構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機動車輛。
三、我市車船稅具體稅額標準
詳見《安徽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四、減、免稅車船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公共運輸車輛;
(六)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七)經國務院批准免徵或減征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
(八)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
(十)經安徽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稅的車船。
五、申報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2014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辦理交強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辦理交強險的同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六、納稅地點
(一)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合肥市區為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分局辦稅服務廳(蒙城北路111號,電話:65690098、65690099);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由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公布。
七、辦理申報納稅手續需攜帶的資料
(一)已辦理車船登記手續的,納稅人申報納稅時,需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及上年度車船稅完稅憑證(或含已繳納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單)。
(二)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的,納稅人申報納稅時,需攜帶車船出廠合格證等有關車船技術指標證明檔案;其中,購置新車船的納稅人還需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船舶發票)等記錄車船取得時間的證明材料。
八、減免稅證明的開具
(一)對於已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輛、警用車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不需開具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可直接辦理交強險業務。對於上述車輛,納稅人如申請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需攜帶車輛登記證書到地稅機關辦理。
(二)經國務院批准免徵或減征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公共運輸汽車、對於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納稅人需攜帶車輛登記證書、車輛出廠合格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到地稅機關開具減免稅證明後,再辦理交強險業務。
九、法律責任
各納稅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申報納稅事宜,未按規定辦理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即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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