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是2015年5月7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的一項優惠通知。

財稅〔201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為促進節約能源,鼓勵使用新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節約能源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
(一)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 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
2. 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1;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標準中I型試驗的限值標準。
(二)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1. 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和雙燃料重型商用車);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階段)》(GB17691-2005)標準中第V階段的標準。
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船舶和其他車輛等的標準另行制定。
二、 對使用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免徵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對其不徵車船稅。
(二)免徵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含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下同),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1. 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 純電動續駛里程符合附屬檔案3標準;
3. 使用除鉛酸電池以外的動力電池;
4.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計電能消耗)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小於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於60%;
5. 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
免徵車船稅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標準另行制定。
三、符合上述標準的節約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聯合發布《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告。
四、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生產或進口符合上述標準的汽車的,可自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將其產品列入《目錄》的書面申請,並按照有關要求填寫書面報告(報告樣本見附屬檔案4、5),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汽車稅收優惠目錄申報系統、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目錄申報系統提交申報資料。申請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納入《目錄》,予以發布。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標準,或者企業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的,應及時從《目錄》中撤銷該車型,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予以處理。
六、本通知發布後,列入《目錄》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自《目錄》公告之日起,按《目錄》和本通知相關規定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目錄》公告後取得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屬於第一批、第二批《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但未列入《目錄》的,不得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目錄》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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